■本报记者 余知都
“法院终审判决我赢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已经到位,衷心感谢《中国消费者报》对我的4S店专修险案自始至终的关注!”11月28日,湖南长沙消费者欧阳果激动地给《中国消费者报》湖南记者站打来电话。至此,备受关注的湖南“4S店专修险”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出险车辆到4S店维修。
购买了4S店专修险,车辆出险后却以4S店维修费用过高,让消费者到外面的维修厂去维修,消费者欧阳果将出尔反尔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详见《中国消费者》2015年12月7日2版《4S店专修险咋不能兑现》和2016年6月17日2版《专修险就是个怪胎》)。
案情
专修险不兑现
2015年2月1日,欧阳果在湖南华洋众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麓山店(以下简称华洋众广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经在4S店设点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公司)保险员推荐,欧阳果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并附加了指定专修厂(即4S店专修险)、不计免赔等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日,其中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即228280元确定。指定专修厂附加险条款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即可以选择在4S店修理)。
2015年10月18日,欧阳果的投保车辆发生变速箱壳体受损事故,进入具有专修资格的华洋众广4S店进行定损维修。4S店根据车辆损失情况,提出更换变速箱的维修方案,总计费用超过6万元。人保财险长沙公司认为4S店的维修费用过高,要求将涉案车辆交由广州一家企业进行维修,费用为1万余元。欧阳果认为,根据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可以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坚持按4S店方案更换变速箱;保险公司则坚持到外面修理厂只修不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焦点
是换还是修
2015年12月1日,欧阳果将人保财险长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华洋众广4S店提出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费用由人保财险长沙公司承担。
今年2月28日,华洋众广4S店按更换原厂变速箱方案完成对事故车辆的维修,欧阳果支付了修理费65821元,其中更换变速箱材料费为60924.21元。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先后于今年1月26日和5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欧阳果与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公司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变速箱受损,符合人保财险长沙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碰撞”情形,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今年6月14日,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公司赔付原告欧阳果出险车辆的维修费用65821元、拖车费350元,共计66171元。
人保财险长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人保财险长沙公司赔付欧阳果14214元。
判决
消费者胜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保财险长沙公司与欧阳果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损坏变速箱整体更换是否合理?本案欧阳果在人保财险长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并附加了4S店专修险。在实际生活中,车主为求得更好的保障,普遍希望将车辆送去4S店修理;而相应的,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问题,往往希望车主去普通修理厂修车,这时4S店专修险就能化解这种矛盾。人保财险长沙公司的4S店专修险,对于投保该条款后,投保人在修理前是否需要再与保险人协商修理方式和费用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保险合同条款是人保财险长沙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此有不同解释的,应当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综合考虑了性能恢复、材料供应、原厂质保等因素基础上,华洋众广4S店的维修方案更具合理性与权威性并无不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欧阳果已拿到赔付款66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