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开发商出售房屋,不为业主办理产权证,竟然将已出售的房屋产权,私自办理在开发商自己名下。日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开发商立即将房屋过户给业主,并承担相关费用。
2014年10月,王某与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补充协议书,约定王某购买华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尚志市的4套商服房屋。王某付完房款后,华大公司未按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协助其办理产权登记,而是将该4套商服房屋,私自办理在华大公司自己的名下。
王某多次与华大公司协商,始终不能解决问题。今年5月,王某将华大公司起诉至尚志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大公司依合同约定,协助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庭审中,华大公司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房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消费者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消费者要求华大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的税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判决华大公司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