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消费者袁爱平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过程中,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减少3个景点,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购物时间。袁爱平认为旅行社违约,回国后拒付余款。新世纪旅行社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袁爱平提起反诉,要求新世纪旅行社赔偿违约金。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新世纪旅行社支付违约金6849.5元,袁爱平缴清余款5398元。
澳新游起纷争
2014年3月13日,袁爱平等16人与新世纪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赴澳大利亚、新西兰纯玩15天,4月9日出发,每人团费27398元,出团前支付80%,余款5398元在回国后7日内付清。
签约当日,新世纪旅行社向袁爱平提供了澳大利亚(大堡礁)新西兰南岛纯玩15天行程计划书,对游览景点、时间、酒店等做了详细安排。4月8日,新世纪旅行社向袁爱平发放了澳大利亚(大堡礁)新西兰南岛纯玩15天行程安排表。袁爱平发现,行程安排表上的景点少于行程计划书上的景点。
旅行过程中,新世纪旅行社并未安排袁爱平游览行程计划书上载明的皇冠山脉公路、天堂谷景区、库克山国家公园这3个景点,而且未经袁爱平等游客同意,将旅游车辆在3个购物点停靠。有的酒店也未按约定提供早餐。
袁爱平回国后,拒付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将袁爱平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袁爱平提起反诉,称新世纪旅行社没有全面、适当地按照旅游合同提供旅游服务,存在变相强制消费的嫌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新世纪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2014年4月13日未按照约定安排游览新西兰皇冠山脉公路,4月14日未游览天堂谷,4月15日未游览库克山国家公园,4月21日大洋路仅游览了一小段,4月10日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游客在一家绿玉宝石工厂购物1小时,4月18日在一家免税店购物1小时,4月22日在一家礼品店购物1小时。另外,2天住宿酒店未按约定提供标准早餐。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应赔偿8219.40元。
旅行社违约
新世纪旅行社针对反诉辩称,旅行社是根据行程安排表来安排旅程的,上面没有皇冠山脉公路、库克山国家公园这两个景点。天堂谷景区虽有安排,但领队、导游及司机均不知道该景点的存在,也不知道到达该景点的路线。至于旅游中的购物问题,是游客自愿要去购物的。有一天没有在酒店用早餐,是因为当天是复活节,按当地风俗,酒店不提供早餐,但导游为游客提供了牛奶麦片和果冻。
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世纪旅行社未安排袁爱平游览皇冠山脉公路、天堂谷景区、库克山国家公园景点,应当赔偿袁爱平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大洋路景点则可以认为履行了游览义务。购物方面,虽然新世纪旅行社在3个购物点进行了临时停靠,但从袁爱平提供的3张照片中的人物神态、动作表情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强制购物情形。用餐方面,新世纪旅行社作为境外旅行社,完全可以预见旅行线路中的酒店在复活节不能提供早餐,应当在旅行前向袁爱平予以释明,故新世纪旅行社存在违约。
关于遗漏景点的赔偿计算标准,可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计算损失为27398×5%×3=4109.7元。关于复活节那天酒店未提供早餐,新世纪旅行社存在违约,但考虑到当地导游为游客提供了牛奶麦片和果冻等食品,法院酌情认定损失为20元。
2015年12月30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爱平向新世纪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赔偿袁爱平损失4129.7元。相互抵扣后,袁爱平向新世纪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1268.3元。
游客获得赔偿
新世纪旅行社和袁爱平均不服,提起上诉。新世纪旅行社上诉称,皇冠山脉公路是一条奇险的高速路,并非景点,一审法院将未行走该公路认定旅行社违约错误;早餐已按标准提供,不应再补偿。
袁爱平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新世纪旅行社支付其违约金9589.3元,理由为一审判决未认定新世纪旅行社遗漏大洋路、皇后镇两个景点错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存在擅自安排游客购物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新世纪旅行社应承担遗漏 3个景点的违约金4109.7元,并无不当。对于袁爱平主张新世纪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加3次购物,应承担支付违约金2739.8元的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院认为,袁爱平主张其在旅行途中的3次停靠系新世纪旅行社安排购物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于该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新世纪旅行社应支付袁爱平违约金两项共计6849.5元(4109.7元+2739.8元)。鉴于新世纪旅行社公司存在违约事实,袁爱平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符合法律规定。扣除袁爱平应支付的旅游费余款5378元(5398元-20元),新世纪旅行社公司还应向袁爱平支付违约金1471.5元。
法院认定新世纪旅行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袁爱平的部分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
重庆五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袁爱平支付新世纪旅行社旅游费余款5378元;新世纪旅行社支付袁爱平违约金68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