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消费者李战江花5元钱,在重庆永辉超市人和街店(所属公司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人和街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永辉超市)购买到一袋已过保质期的散装鸭蛋。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定重庆永辉超市赔偿李战江1000元。
今年9月9日,李战江在重庆永辉超市购买了一袋散装鸭蛋,价格为5元,散装食品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保质期7天,保质截止日期为9月4日。而他购买的日期为9月9日,证据表明这袋鸭蛋已过保质期5天。
李战江认为重庆永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重庆永辉超市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重庆永辉超市赔偿1000元。
10月2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此案,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没有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李战江在重庆永辉超市购买了散装鸭蛋1袋,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李战江庭审中举示了散装食品实物、购物小票以及散装食品标签,显示涉案食品在购买时已超过了保质期。法院判决重庆永辉超市赔偿原告李战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