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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好规矩频频登台亮相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记者 田珍祥
  维护消费者权利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消费拉动经济作用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2016年,事关民生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其中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亮点纷呈。
《消保条例》引人关注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消费者关注的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6年9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对7种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作出了规定。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设定了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和网约车的加入门槛,加强了对乘坐网约车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按照《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等。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各地也陆续公布网约车细则,列明网约车准入门槛,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正式对外发布。同一天,上海市颁布《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等3个文件。2016年12月23日,《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要求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网约车平台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线上线下护航消费安全
  在旅游方面,2016年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针对购物、网络交易平台、出境游安全等对旅行社提出具体要求以及法律责任。
  2016年11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分。
  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修改后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经营规范、监督检查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药监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加强
  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移动终端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呈现多发态势。如手机预装APP不可卸载,APP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
  2016年6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并加强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2016年12月16日,工信部正式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手机除了基本功能之外的应用软件(APP)应确保可卸载,且不得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规定》还指出,手机生产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手机、平板等APP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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