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中国消法研究会召开2016年年会,探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高风险金融产品不适合网上销售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近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召开2016年年会暨互联网经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论坛。与会嘉宾就互联网消费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中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呼吁互联网金融消费应有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准入制度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严重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新义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融资者在诚信等方面参差不齐,消费者在信息获取渠道和对金融产品认知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害。再加上交易成本很高,而目前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又相对粗浅,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极为不利。
  董新义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存在几大风险:一是管理弱,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较弱;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是跨界经营,导致监管机构对它的管理比较滞后,甚至有时候无所适从;三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比较大,其中包括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这两大风险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成本攀升。此外,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少数把持交易现象以及信用不对称现象,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不信任和对立的气氛。
  董新义建议,要引入适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制度,并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立适当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并建立符合互联网制度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互联网消费者教育制度和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此外,还要完善征信市场诚信系统,建立政府和自律监管机构分工协作的机构。通过这样的机制构造,可在减少交易成本的同时,增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打破多头监管难题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王彦超也赞同董新义的观点。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不一样,涉及面更广,往往跨越地域,而且涉及的交易个体层次特别多,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也存在很大漏洞。
  王彦超表示,目前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往往存在地方保护的情况。同样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地区受到的待遇不一样。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另外还有市场分割问题,我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由“一行三会”负责,按照自己的职能,分别对证券、保险、银行进行监管。但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很多,往往还是组合式的,其产品中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管理,这也为监管带来难题。必须建立起一个较好的沟通机制才能解决市场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
  王彦超还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定要重视技术。随着技术的进步,消费者保护能力实际上是在增强的,要把技术和法律结合起来考虑相关问题。
促进竞争管控风险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宋国锋则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什么样的机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销售者,它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宋国锋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首先要界定涉及的相关机构到底是什么地位,它是经营者,还是信息传递者?角色的不同,对消费者保护负有的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必须要明白什么样的机构才能从事销售行为。对此,可以根据相关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是不是履行了合同中的买卖条款,包括合同签约等来综合考量判断。监管机构也可以采用综合考量和结合销售本质的原则来进行认定。
  宋国锋建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要以开放的心态,促进监管的公平,同时通过促进市场主体竞争以达到市场规范的目的。在发行和销售环节,应尽量在交易便捷、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做到适度的平衡。同时一定要坚持渠道匹配原则,比如复杂和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就不适合在互联网领域进行销售。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2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高风险金融产品不适合网上销售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