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消费者刚办好预付费健身卡,还未来得及使用,健身俱乐部便要搬家。消费者要求退费,健身俱乐部却要扣150元手续费。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消费纠纷案,认定健身俱乐部有关退费需扣除手续费的规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判决健身俱乐部全额退费。
2016年2月,消费者徐某在哈尔滨尚伽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俱乐部),花5080元购买了一张两年期健身卡。2016年4月,徐某听说健身俱乐部房屋承租合同5月末到期,便要求退费。健身俱乐部称要扣150元手续费。
庭审中,健身俱乐部辩称,消费者办理的是续约卡,之前消费者手里有一张会员卡,到期日是2016年7月6日。消费者于2016年2月28日续卡两年,启动日期顺延到2018年7月7日。2016年4月,健身俱乐部得到的通知其经营所在地将整体售卖,俱乐部在5月10日已正式公告通知全体会员,消费者申请退费要扣100元的手续费,加上银行刷卡费50元,总计扣除150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入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消费者已经履行了支付健身卡费用的合同义务,因健身卡未启用,健身俱乐部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消费者已履行的义务应恢复原状,因此消费者要求健身俱乐部返还办理健身卡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健身俱乐部提出根据《入会协议书》消费者办理退费需扣除手续费的抗辩,因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且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故对于健身俱乐部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健身俱乐部提出办理退费需扣除银行刷卡费的抗辩,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健身俱乐部退还消费者健身卡费用5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