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杜云发 记者刘文新)重庆綦江区消费者陈某在一家歌厅消费时,被爆裂的啤酒瓶炸伤眼睛。重庆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歌厅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歌厅又向啤酒生产厂家追偿索赔。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生产厂家向歌厅赔偿24万余元。
2015年4月24日,陈某与朋友一起,到綦江区源缘红歌会歌厅(以下简称源缘歌厅)唱歌消费。该歌厅配送了几瓶由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生态啤酒。陈某在准备开启该啤酒时,啤酒瓶突然自行爆裂,崩飞的玻璃碎片划伤了他的左眼,源缘歌厅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屈光不正。同年8月2日,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左眼伤残等级为8级。
2016年1月8日,陈某向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源缘歌厅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8.9万余元。
2016年4月21日,綦江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源缘歌厅辩称,涉案啤酒有产品合格的质检报告,当时是4月份天气,啤酒本身是常温,没有急冻、高温和碰撞状态下,不知陈某及其朋友如何造成啤酒瓶破裂并扎伤眼睛。另外,陈某是在醉酒状态下受的伤,其本身有谨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后,歌厅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还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歌厅若需承担责任,垫付的这笔医疗费用应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源缘歌厅辩称原告陈某是在醉酒状态下受的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然而,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陈某处于醉酒状态与啤酒瓶爆裂间有因果关联,所以,法院对被告源缘歌厅的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陈某选择要求被告源缘歌厅赔偿,在被告源缘歌厅未举证证明存在免责情形的情况下,被告源缘歌厅应当依法向原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本案所涉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被告源缘歌厅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经核算,原告陈某在这起事故中遭受的损失,计有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24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源缘歌厅赔偿原告陈某该费用,扣除已付1万元,余额23万余元。
随后,源缘歌厅向綦江区法院起诉涉案啤酒生产商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其支付给消费者陈某的赔偿金24万余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重庆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向销售方源缘歌厅赔偿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