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家中供热管线爆裂致多家民居被淹,业主起诉供热公司要求赔偿,对方却认为责任在业主,拒绝赔偿。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供热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免除其责任,应视为无效,判决该公司赔偿居民的损失。
2015年10月15日下午,消费者吴某等7人居住的小区某栋楼6单元601室供热管线的锁闭阀与入户管道的连接处爆裂漏水,将该单元的601室、501室、502室、401室、402室、301室、201室浸泡,随后,供热公司将供热管道的阀门关闭;漏水造成7户居民家中棚顶、墙壁、地板、家具等物品受到不同程度损失。事后,消费者吴某等7人找到供热公司要求赔偿未果。无奈之下,2015年11月,吴某等人将负责供热的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起诉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供热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中,供热公司辩称,7名消费者是居民用户,有维护、养护室内的供热管线的义务。消费者吴某未委托供热公司维护、养护,601室的管线爆裂所造成的损失,供热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且,根据哈尔滨市供热办法及供热公司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约定,锁闭阀入户内的管线的维护义务在用户,发生漏水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供热管线爆裂漏水致7户居民家中被浸泡的事实存在,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消费者居住的小区供热方式为地板辐射采暖方式,其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合同其格式条款免除了其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供热公司赔偿吴某等7人损失,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