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买了新车,合格证因被经销商抵押,无法如期拿到手,上不了牌照、办不了保险,驾驶这样的“裸车”上路后患无穷。针对此类现象,辽宁省消费者协会近日专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社会问题研讨会”,坚决反对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融资担保的行为,并呼吁各方进行抵制和谴责,政府管理部门应及时出手进行制止。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受理了大量汽车合格证延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投诉。2016年以来,仅辽宁省消协通过相关部门,就受理了数以百计的消费者投诉汽车经营者拖延交付汽车合格证问题的案例。经营者利用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全国性的消费维权难点。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在会上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合格证的商品不能销售,汽车合格证作为商品附件必须一起交付给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明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唐少博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与合格证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汽车合格证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汽车所有权人均有权追及,实现物权内容。金融机构在质押汽车合格证对外贷款时,就已经知道其质押担保对抗了善意第三人(即购车消费者)是违法行为,而其用汽车合格证质押对外贷款,既未在相关部门对外公示,也未向消费者披露,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表面上看,金融机构用汽车合格证来约束经销企业偿还贷款,实际上是对抗购买汽车的消费者,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约束经销企业还贷,一旦经销企业资金链断裂或经营者“跑路”,金融机构也会成为受害人。
有司法界人士表示,金融机构利用扣押汽车合格证维护自身利益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此前国内多起司法判决已判令银行无条件将汽车合格证返还给消费者。经销商利用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购车消费者如不能及时获取合格证将面临无法上牌,无法使用车辆的困境;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并未实际占有汽车,一旦销售企业不按约定向金融机构还贷,金融机构会面临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一些销售企业以合格证担保进行融资实现极速扩张或多元化经营,一旦资金链断裂或破产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为此,辽宁省消协对治理利用合格证融资担保问题提出五点倡议:要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黑名单制度,惩治缺失诚信的经营行为;作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履行监管义务,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部门规章,为基层执法部门查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侵权违法行为提供罚则;鉴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信部与公安部又实现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实时联网对接,应该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工作中进行改革,使用网上电子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彻底根除合格证融资担保和盗用合格证等侵权违法行为;消费者也要加强自我防范,不要被片面的价格优惠所诱惑,不要购买看不到合格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