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陕西省工商局将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的侵权案件进行了梳理,现摘选了十件具有典型和警示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涉及汽车、网购、餐饮、理财等多个行业,希望消费者能从中得到更多维权启示。
1.理财保险陷阱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消费者李某反映在某商业银行市支行办理存款时,经银行工作人员宣传,购买了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理财保险。工作人员称连续五年缴纳1万元后有5200元的分红,消费者按期缴纳5万元后,向公司咨询分红情况,却被告知按照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计算,保单现价值约4.7万元,购买理财保险后的第十年才有5200元的分红。
【处理结果】 经某市12315投诉中心联合经检大队执法人员调查,某商业银行市支行和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承认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立案查处,退还李某本金及利息共计5.52万元;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处2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2.商品房“一房两卖”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消费者叶某反映在某房产地开发公司缴纳首付款53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发现开发商“一房两卖”。叶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承诺两个月内处理,却一再推诿。
【处理结果】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经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叶某首付款53万元。
3.汽车销售“以旧充新”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消费者杨某反映在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3.5万元的沃尔沃汽车,使用中发现汽车右后方为二次喷漆,怀疑商家“以旧充新”,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偿。
【处理结果】依据《消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经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分局建章路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消费者退款23.5万元,赔偿5000元。
4.珠宝首饰“偷梁换柱”案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消费者郭某反映在某珠宝专卖店购买价值4.8万元的裸钻,由商家交到指定的厂家制作戒指,收到戒指后发现钻石有一个肉眼可见的黑点。商家承认误将价值11.8万元的裸钻以4.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消费者,而制作戒指的是4.8万元的裸钻。
【处理结果】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经榆林市工商局神木县城区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为消费者更换了价值11.8万元的裸钻。
5.农机具质量问题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消费者李某反映在陕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5.1万元的园林抓挖机一台。消费者自购买该农机具起,抓挖部分多处出现故障,先后维修达9次之多,还是不能正常使用,与商家多次沟通无果。
【处理结果】 接诉后,经富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调查,该农机具本身质量存有问题。依据《农用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消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退还货款5.1万元。
6.网购商品违法宣传案
【案情简介】2016年3月,消费者王某反映在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天猫网店“富平县某特产店”购买了价值350元的枣夹核桃袋装食品,商家在网店页面广告中使用“养血安神,治疗胆石症,提高免疫力”等医疗级、绝对化广告宣传语,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偿。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查证,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对其处理如下:1.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消费者王某退货并赔偿三倍货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97.4元,罚款2597.4元,罚没合计5194.8元。
7.火锅店烫伤索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消费者李某反映在西安市某自助小火锅店消费,在消费过程中酒精洒出将消费者的脸部烫伤,多次联系商家不予承担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电子商城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赔偿消费者3000元的医药费。
8.微信点赞不履约案
【案情简介】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开展微信点赞送礼品活动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接到举报后,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0-40名群众围在公司卖场门口,要求兑换礼品,情绪非常激动。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宣传开展为期一周的微信点赞送礼品活动,但活动次日登记礼品金额已超出本次开展活动1万元的标准预算,故向群众通知微信点赞登记结束,造成了已参加活动而未被登记上的群众不满。该公司违反了《消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处以4000元罚款。
9.汽车配件不合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陕西省工商局消保处执法人员在2016年流通领域车用制动器衬片和行车记录仪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发现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部分汽车用制动器衬片、部分行车记录仪及智能后视镜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非法)所得14841元,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即64927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9768元;3.没收不合格产品。
10.医院广告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陕西省工商局网监分局接到《华商报》记者反映,称有群众在网上搜索“西安韩森寨痔漏医院”,点击后却跳转至“西安某某肛肠医院”,经对西安某某肛肠医院官方网站巡查,发现该网站存在多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广告宣传中含有“恢复率100%、好评率97.82%”,涉嫌构成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立即纠正网上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