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私家车擅改网约车 出事故只赔交强险
作者:孙婉婉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孙婉婉 记者薛庆元)私家车擅自用作网约车运营,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以车主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而拒绝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日前,江苏省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网约车驾驶员陈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商业险部分的18万余元损失由陈某自己赔偿,网约车平台对陈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1日下午,陈某开网约车载乘客王某母子至目的地小区后,在小区门前的三叉路口停车。王某母子下车欲步行前往小区时,突然从小区里开出一辆车,将刚下车的王某母子带倒,年仅7岁的儿子张某又被该车的左前轮碾压,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于8月16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钱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网约车驾驶员陈某在交叉路口停车下客,未能确保乘员安全,负次要责任。
  2016年9月,母亲王某将肇事司机钱某、网约车驾驶员陈某、相关保险公司和某网约车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儿子车祸死亡等损失共计83万余元。
  常熟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母子在乘坐陈某的车辆到达目的地,在下车后步行至小区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钱某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母子自下车后性质就由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所以网约车驾驶员陈某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网约车驾驶员陈某所驾驶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是非营运车辆,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后陈某将该车用作网约车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及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因此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商业险部分由网约车驾驶员陈某赔偿。
  无独有偶,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也曾做出过类似判决。2015年7月,网约车驾驶员张某驾驶家庭用车送乘客途中,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程某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交通大队以无法查清程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5万余元。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网约车驾驶员张某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5万余元。
●法官释案
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
  该案主审法官邵宝华告诉记者,当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在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与车主签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司机用家庭自用车从事营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薛庆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2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私家车擅改网约车 出事故只赔交强险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