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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式,跨区域执法调查,协调多部门联动,为减产姜农挽回100万元损失
四川乐山工商红盾护农勇担当
作者:王光志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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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图二:现场封存的化肥。
■王光志本报记者 刘铭 文/摄
  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按照“红盾春雷行动”部署,扎实开展商品质量监管行动,维权护农成效明显。日前受理并处理了一起该市五通桥区某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人联名投诉举报、久拖不决的化肥纠纷案件,对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罚款56196元,没收不合格化肥446桶,同时,合作社姜农获得100万元补偿。
百亩生姜减产
  2016年8月初,乐山市五通桥区某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联名向该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举报,称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导致该合作社100余亩生姜大幅减产,农民利益严重受损,要求对其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赔偿合作社姜农200万元。
  经查,从2016年元月起,五通桥区某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陆续向当事人购进由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供货的“益地”聚肽蛋白液肥100余桶,用于生姜种植。2016年4月,合作社姜农发现使用该液肥的生姜出现烂根、烂茎、裂痕等情况,且对比当地没使用此种液肥的姜农所种植的生姜,长势差距较大。经农业专家认定,排除人为、天气、土壤等原因,主要考虑由于施用肥料导致。鉴于这种情况,合作社姜农集体于2016年6月向五通桥区某部门进行了举报,某部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向当事人做出罚款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合作社姜农的受损赔偿请求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随后,合作社姜农集体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认为,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包装,与合作社生姜是否减产无因果关系,不支持合作社姜农的索赔主张。
  无奈之下,该合作社姜农联名向乐山市消委会提出了上述投诉、举报请求。考虑到姜农的实际困难,从维权护农,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乐山市消委会将该案的举报内容转交乐山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经多方协商沟通,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检验化肥不合格
  调查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了当事人四川乐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存放于门市和仓库中待售的446桶聚肽蛋白液肥。经调查,当事人、供货商负责人、举报人共同确定,封存扣押的液肥和销售给五通桥区该生姜专业合作社的液肥为同一批号货品,三方对货品认定无异议。乐山市工商局遂将封存扣押的产品依法抽样送检,经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该液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对认定结论无异议。
  由于该案案值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涉嫌犯罪,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乐山市工商局将该案移送乐山市公安局,并抄送检察机关。2016年11月,市公安局、检察机关、市工商局3部门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商定由乐山市工商局依法处理。
  期间,乐山市工商局会同市消委会、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积极调解,促成当事人及化肥生产商共同向该生姜专业合作社补偿100万元的民事调解。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损害了姜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对合作社姜农做出了经济补偿,化解了社会矛盾,且举报人也向工商部门递交了谅解申请并请求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做出没收不合格化肥446桶,罚款5619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突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势,彰显了工商部门“红盾护农”的担当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在2016年6月,五通桥区某部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向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且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不予支持姜农索赔主张的裁决。但工商办案人员没有按照传统执法思路对案件作简单推托,而是立足职能,以维护姜农合法权益为目标,充分运用工商法律法规,找准新的突破口,从产品质量入手,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工商部门“红盾护农”的担当精神。
  亮点二:尝试法律优势互补,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效力。在法律适用上,某部门对当事人售出的化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未出售化肥依法封存扣押和送检后,对该批化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工商与某部门所依据的法律各有侧重。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与生姜是否减产无因果关系,产品质量判定才是姜农维权成功的关键。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售出液肥和依法扣押的液肥是同一批号货品,对造成姜农受损具有直接关联性,所以姜农的索赔主张容易得到支持。正是工商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出的产品质量认定,客观上促成了赔偿调解的成功实现,体现了法律适用的优势互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亮点三:探索多部门协同配合,开创了联动维权护农的先河。在该案处理和调解过程中,涉及乐山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在案件调查中,五通桥区某部门积极向市工商部门提供其前期收集的证据及处罚情况;市工商局根据调查结果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乐山市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移送,并抄送了检察机关,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3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从维权护农的角度,会商了案件处理办法;市消委会与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积极调解,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和执行。该案例开创了多部门协同配合、联动维权护农的先河,也为今后多部门执法办案、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借鉴。
  亮点四:实行跨区域执法调查,促成了“诉转案”的成功落地。本案涉及地域范围较广,案发四川,供货方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地处山东;受损农户来自乐山五通桥区,违法当事人注册地位于乐山市中区,多地协调取证难度大。立案后,执法人员多次深入现场、田间、农户、企业走访调查取证,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证据材料。30多名姜农集体联名向市消委会投诉后,市消委会及时与市工商局做好协调移送工作,将投诉转为行政案件,通过行政处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发生,树立了政府部门执法为民形象,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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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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