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来电显示收费起纷争 南京联通遭投诉
作者:孙婉婉 薛庆元


    ■孙婉婉 本报记者 薛庆元
    在通讯发达的今天,低月租甚至是0月租的手机套餐成了众多老年人的首选。近日,《中国消费者报》江苏记者站接到一起投诉,南京一位老人用了近10年的联通手机号,原本每个月几毛钱话费,却在2016年12月突然被强制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消费者投诉:
老人不知情10年套餐遭变更
  2007年3月,为了方便与家人联系,南京市民朱先生为70多岁患有白内障的母亲在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联通)入网办理了手机号。朱先生介绍说,当时在办理套餐的时候,他为母亲选择的是除每个月交实际的通话费用外,没有其他任何收费的套餐,而该套餐中的来电显示业务是可选项,考虑到母亲视力不好的实际情况,他也没有选择来电显示业务。就这样,从2007年到2016年底,将近10年的时间里,朱先生的母亲始终使用此手机号和套餐,平均每月消费不到1元钱。
  2016年12月,朱先生在为母亲交话费时突然发现,和上个月0.36元的费用相比,12月的费用突然增加到22.34元,足足增长了50多倍。经查询,母亲的话费套餐中竟然多了一项来电显示业务。朱先生感到非常奇怪,“明明没有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怎么会莫名增加这一项收费呢?联通怎么能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开通业务、变更套餐呢?”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朱先生多次拨打联通客服热线投诉。南京联通工作人员告诉他,来电显示业务必须开通,不能关闭,这是他所选套餐必选项,也就是说选择这个套餐就应当开通每月收费5元的来电显示业务。
  “那我母亲的手机明明10年间未开通来电显示业务,为什么一直可以正常使用呢?况且我当初办理套餐时,营业厅的工作人员也说明了来电显示是可选项,我才办理这项套餐的啊!”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得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
通信商回应:
系统出现BUG套餐必选来电显示
  针对朱先生母亲遭遇的情况,《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南京联通。2017年2月20日,南京联通经核查,向记者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其中称,朱先生母亲手机号码套餐为如意通标准套餐:无套餐月功能费和最低消费,来电显示费5元/月(必选),归属地拨打归属地通话0.36元/分钟,归属地接听免费,其他执行标准资费,一直使用至今。而该套餐资费南京联通已向相关部门报备,明确需要开通来电显示业务5元/月,且不可关闭。
  “那为什么我母亲的手机号10年间都没有开通来电显示业务呢?”面对朱先生的疑问,南京联通的答复是,由于前期系统数据存在BUG(漏洞),朱先生才可以自主取消该套餐中必开的来电显示业务。2016年12月10日,他致电10010要求关闭该手机号码的上网功能时,系统才监测到该号码的来电显示业务未开通,随即恢复了该业务。“南京联通是否可以提供2007年朱先生办理套餐时的文件规定呢?”面对记者的质疑,南京联通相关负责人阚女士找出2007年4月9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和江苏省物价局的批复文件。此文件的附件《江苏联通单向资费套餐方案》中的确写着“如意通,无月租,须开通来电显示(5元/月)”。
  2月24日,记者再次联系阚女士,阚女士表示,针对该投诉,南京联通处理结果为前期本应正常收取的来电显示费用不再补收;同时,考虑用户满意度,提升客户服务感知,赠送一年来电显示费用(60元),建议其选择可关闭来电显示的其他在售套餐产品。朱先生表示不同意该解决方案。
律师观点:
属于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
  对于此类情况,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黄震律师认为,首先,应核实消费者与南京联通签订协议时,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来电显示为必选业务,营业厅工作人员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如果当初签订协议时南京联通并未尽到告知义务,那么南京联通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其次,在双方明确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如果南京联通并未按照合同做出行为,即没有开通来电显示业务,消费者对此保持沉默,此时,应当认定双方达成了变更该合同的合意,即消费者和南京联通以实际行为变更原合同,那么变更后合同有效。如果南京联通要再次开通来电显示业务,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不可以单方面增加消费者费用,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4 版:要闻·投诉】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来电显示收费起纷争 南京联通遭投诉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