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出台,争议了11年的品牌销售管理终于改了。
■本报记者 吴博峰
“新版《汽车销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整体市场行业发展,汽车行业期盼这一政策能够尽快出台。”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独家采访时直言,新《办法》立足于经销商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对于汽车行业和整体市场有着较大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关于新《办法》出台的消息始终不绝于耳。可以说,每一次消息出现,都牵动着汽车行业的“神经”。
前不久,商务部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中明确表示,近期将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加快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
政策应随市场变化而变化
时间回到十几年前,与汽车发达国家不同,当时的中国汽车市场还是一个发展不够快、竞争力不够强的综合产业,市场无序、销量低迷、产业发展不成熟……
如何尽快解决上述问题,成为摆在所有行业参与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为此,2005年,商务部联同国家发改委等3部门共同出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了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这对于规范当时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消费稳定增长起着示范引领作用。“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政策的出台,被视为提高国内汽车整体发展的一剂良方。”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道。
应该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很好地完成了它在特殊时期的使命。
然而,从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到去年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已过了11年。这么长的时间,可以使一个孩子长大成人,可以使一个新兴产业逐渐发展成熟,可以为传统产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活力。
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汽车行业的发展与原有模式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
肖政三表示,任何政策都要随着时间的变化去调整。《办法》需要紧随市场主体的变化经常性地变化,比如两到三年左右时间,将市场新变化加入进去,如果不去做及时调整会伤害到汽车整体产业、消费者、主机厂和经销商,所以必须要有动态调整。
凸显市场主体责任
“从公布的草案来看,新《办法》还是有诸多亮点的。如果最终出台的版本没有在此基础上进行较大修改,无疑会使汽车行业的发展更加具有竞争力。”肖政三在谈及政策出台的意义时说道。
而今,“微增长”已然是近年车市发展的主旋律。虽然2016年在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带动下一片高歌,但如此发展并不能持久的观点,已成为业内的广泛共识。
从2014年底至今,流通领域一直存在滞销问题,宝马、奥迪、一汽丰田等品牌经销商抱团事件,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外,长期以来,整个流通领域库存过高。以今年第一季度库存表现为例,全部大幅超过警戒线水平。
崔东树直言,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收益是流通领域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上千万、甚至上亿元建设4S店的传统发展模式,已难以适应当下市场。
对此,《办法》从政策上扫除了流通领域经销商低成本扩张的障碍,经销商不必在代理主机厂品牌形象上投入巨额费用,使得只有“正规军”的老传统就此作古。
“本次最大亮点就是准入门槛放低,国家不再以政府名义规定乘用车经营必须要授权,非授权也可以经营,把权利交给主机厂和供应商来决定,真正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上发挥作用。”肖政三表示,对于汽车品牌而言,更多会采取品牌授权的办法,对品牌形象树立和品质保证有规范。
这就意味着,授权经销商不再成为市场唯一,大卖场、汽车电商、综合经销商等形式会随之出现。
同时,此举会使大量的资金投资者投入到汽车流通行业,势必会增加竞争,通过良性竞争促进整体产业发展。
其次,针对近年来经销商和主机厂的摩擦频发,《办法》明确生产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多方的权利和义务,凸显市场主体责任,将三者之间的权责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肖政三指出,协调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关系失衡问题,在新常态下,两者成为了伙伴关系。
更加和谐的关系,竞争有序的市场,让整体产业对于未来发展可期。不过,门槛的放低是否会意味着监管的松懈,进而会影响市场的正常发展,这不禁让人有几分担忧。“无论谁违反了哪一点,都会有相应的处罚条例。”肖政三表示,政府把相当一部分的权利下放到企业或市场主体自行调整,监管力度不但没有放松反而有所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也有所体现,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政府监管。
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作为整个产业链的终端目标,消费者是市场存在的基础,同样也是汽车销售的对象。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办法》出台的影响关系到实际切身利益。
“此次《办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会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崔东树认为,从目前透露出的信息看,由于降低了4S店建店标准、销售环节放开等措施,过去由经销商转嫁给消费者的负担将有所缓解。
此外,未来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要想在这样的市场中有一席之地,经销商或许要拿出更多的诚意让利给消费者。肖政三表示,此次改革对消费者更有利,也将带动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
以往生产厂商利用不平等地位垄断原厂配件渠道和价格,导致经销商自主权利缺失的现象会有所改变。“《办法》另一大突破就是提升了经销商的自主权,其中明确指出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崔东树表示,汽车厂商需要从品牌、产品以及服务等多方面提升自身竞争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加舒适、公平的市场环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也进行了阐述。
肖政三表示,新《办法》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