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帮助消费者贷款购车,在其交完订金后却未兑现承诺,并拒退订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该案,支持了消费者退还订金的请求。
2016年8月初,哈尔滨市消费者任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帮助办理购车贷款的情况下,向该公司交付了4000元购车订金。月末,汽车销售公司告知消费者无法实现承诺,不能办理贷款购车,只能全款购买。消费者任某表示车不买了,汽车销售公司却拒绝返还任某4000元订金。
之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无果。2016年10月,消费者任某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订金4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由于消费者原因无法办理贷款,订金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为任某出具的订金收据真实有效,消费者任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口头合同关系,任某交付了订金,汽车销售公司收取订金后,未能履行帮助任某办理购车贷款义务,任某无法取得贷款,致使贷款购车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口头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任某主张返还订金有理应予支持,请求给付利息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日前,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消费者购车订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