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送餐过程中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作出终审判决,由派餐餐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5年8月11日12时50分,董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送餐员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董某摔伤致残。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双桥大队出警后,认为现场证据不能确认责任,未作出责任认定。后经司法鉴定,潘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共识,董某将潘某及其所属餐馆食御一族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董某11.2万元;食御一族作为潘某的雇主,与潘某一起连带赔偿董某其他各项损失96875元。
判决后,潘某和食御一族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潘某称,自己是食御一族的员工,电动车由食御一族统一购买,事故发生时正在送外卖的途中,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食御一族却否认潘某是其员工,称潘某是通过美团等网上外卖平台接单,然后到食御一族付款拿货,并自行送给客户并赚取差价利润,电动车也是潘某个人的,食御一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由潘某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潘某的赔偿责任。但潘某未提交相应证据,事故责任应由潘某承担。虽然潘某与食御一族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审查,潘某提交的工资支付明细、工作方式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潘某是食御一族的员工,且潘某是在送外卖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食御一族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市三中院改判食御一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潘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