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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车划伤幼童脸 百安居遭公开批评
作者: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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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百安居儿童购物手推车后部有金属突出端头。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黄劼
  7月6日,深圳市消委会对一起儿童在商场受伤投诉案件进行讨论,并对涉事商家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公司)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够积极,提出公开批评,敦促百安居公司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该案,尽快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事件
购物车钢条端头伤人
  今年1月1日下午3点左右,刘先生与家人带着3岁的孩子在百安居公司泰然店选购装修材料。不料,孩子被一处标识不明显的台阶绊倒,磕在商场的儿童购物车后部一处突出的钢筋端头。事后,孩子立即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整形科,就诊时发现,伤口长3厘米,宽1厘米,穿透真皮层。刘先生表示,目前伤口已愈合,但会形成一道约3厘米的永久性疤痕,在孩子成年前,仍需3次以上的治疗。
  刘先生对百安居公司处理方案不满,于3月17日投诉到深圳市消委会。
  接到投诉之后,深圳市消委会迅速开展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当时孩子摔倒的地方,是一处不明显的台阶,该台阶的安全提示被广告遮挡,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而导致孩子受伤的儿童购物推车,在其底后部有若干裸露突出在外的钢筋端头,其中的一处钢筋端头,导致刘先生孩子受伤。
  事发后,百安居公司采取了部分补救措施,店内已经看不到存在安全隐患的同款购物车。然而,面对深圳市消委会的进一步调查,百安居公司态度却不够积极。
  3月20日,深圳市消委会向百安居公司发出了调查通知,直至5月12日百安居公司才书面回复。6月22日,深圳市消委会再次向百安居公司发出了调查通知书,要求其于6月26日前提供涉案儿童购物车的生产厂家名称、联系方式和合格证,但至今未见回复。
分析
百安居承担主要责任
  在7月6日上午召开的百安居购物车伤人案公开讨论会上,消费者刘先生和百安居公司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陈述了意见。
  深圳市消委会指出,安全保障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的基本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百安居公司泰然店在不明显台阶上未标注安全提示或警告标志,该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孩子摔倒,充分说明百安居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商场的儿童购物车在底后部有若干裸露突出在外的钢筋端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实上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百安居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刘先生的小孩脸部严重受伤,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充分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
呼吁
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虽然百安居公司提出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其赔偿协议中,根本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做法,如适用于本案的消费者,赔偿金额将会过低,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该案中,刘先生年仅3岁的孩子脸部严重受伤,孩子和家人都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脸部伤痕对于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对于家长而言,为了降低由此给孩子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按照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家长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仅有万余元。低金额的精神赔偿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由此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此案双方不能协商和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标准太低。深圳市消委会呼吁加快立法和修法进程,更加注重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建议
制定购物车“国标”
  百安居公司使用的购物车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百安居公司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召回。深圳消委会敦促百安居公司切实遵守法律规定,尽快提供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促使生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百安居公司对深圳消委会的调查工作配合不够积极,在该讨论会上,深圳消委会对此提出公开批评。
  深圳市消委会还指出,目前国内没有出台购物车的国家标准。标准缺失不仅不利于零售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极为不利。本案就是一个例子。因此,深圳消委会呼吁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购物车国家标准。
  最后,深圳市消委会还敦促百安居公司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本案,尽快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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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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