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孔玲 记者尹训银)快速发展的快递业已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一大热点行业。近日,山东省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快递业存在的十大“霸王条款”进行集中点评,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各类“霸王条款”。
条款一 无保价物品遗失,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
点评:该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霸王约定。
条款二 寄件人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或者如遇自然灾害其他特殊情况,概不负责。
点评: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双方都有包装义务。因此,该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之嫌。
条款三 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或3个月,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点评:送达是快递公司不依赖于相对人之异议的根本义务,该条款显属减轻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
条款四 本公司按照其运送标准经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点评:快递物流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快速、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条款五 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点评:此规定及做法使得消费者无法检验货物,无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检查标的物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权和公平交易权。“先签收后验货”的行为也违背了《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的明确规定,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条款六 无法派送且寄件人声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视为抛弃物,承运人有权自由处置,但寄件人应承担第一程费用。
点评:抛弃物必须是基于物权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声明不退回并不意味着抛弃。承运人对寄件没有处置权,该条款应属无效。
条款七 货物交接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标准,而包装内货物短少或损坏,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点评:该条款与《合同法》规定的“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相违背。因此,快递公司以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条款八 任何索赔必须在快递服务组织接受快件后30日或18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快递服务组织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该条款违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
条款九 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给予没收。
点评:没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快递企业没有此项权力。
条款十 快递企业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发件人的情况下对快件进行开封查验。
点评:快递企业有权对交寄的物品进行查验(信函除外),但这种查验必须是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经营者规定不通知寄件人,有权开封查验,是将有限制的权利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