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购物车划伤幼童脸 百安居遭公开批评”追踪
受害者获精神赔偿3万元
作者:黄劼


  本报深圳讯(记者黄劼)《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获悉,深圳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安居公司)购物车划伤儿童纠纷(详见本报7月10日3版《购物车划伤幼童脸百安居遭公开批评》)有了进展,经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深圳百安居公司和受伤儿童的家人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3万元。
  7月6日,深圳市消委会召开“百安居商场购物车伤害儿童案”公开讨论会。次日,百安居公司总部有关负责人从上海来到深圳,向深圳市消委会反馈相关意见。深圳市消委会组织安排受伤儿童的父亲刘先生和百安居公司负责人,就伤害赔偿金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调解在深圳市消委会相关人员的主持下,持续了4个多小时。百安居公司代表向受伤儿童的父亲刘先生当面表示道歉。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除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之外,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3万元。
  深圳市消委会负责人说,以公开讨论会的形式,邀请投诉双方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公开、透明、理性地讨论投诉纠纷,这在深圳消费维权历程中尚属第一次。讨论会上,参与讨论的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既讲法理也讲情理,对商家和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和消费维权都有很好的启示作用,这是深圳市消委会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方式的有益尝试。
  记者了解到,此起伤害案的成功调解,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制定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广东和深圳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较低。参与讨论的法律人士指出,此案如果是通过诉讼来解决,受害人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金额可能会较低甚至不予支持。就此案而言,虽是儿童的身体上受到伤害,但其家人同时在心理和精神上也一样受到伤害,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万元,突破了有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消委会希望由此案能推动司法机关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视,尽快制定专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受害者获精神赔偿3万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