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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差评权需要校正机制
作者:晏扬


  赋予患者 “差评权”固然理所应当,但对患者的“差评”需要有公平合理的校正机制,以免误伤无辜,打击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晏扬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院治理体系、加强医院党的建设三方面共20项改革任务,包括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等。在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方面,明确提出将“患者满意度”作为考核指标之一,这被媒体解读为医改放“大招”,患者“差评”可影响医生收入。(据7月27日人民网报道)
  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薪酬改革和绩效考核只是其中一个点,而患者满意度又只是影响医务人员绩效的众多指标之一。尽管如此,媒体仍将“患者‘差评’可影响医生收入”单独拎出来做成标题,一时引起人们的热议。这不奇怪,因为患者满意度是医患关系最直接的表征,而医患关系始终是人们观察医改成效的一个重要维度,在某种意义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正是医改的一个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医患关系上,医务人员是服务者,患者是被服务者,患者花钱接受服务,医务人员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既然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那么患者便有权对医务人员的服务作出评价,就像网购者可以对电商作出评价、学生及家长可以给老师打分一样,一切都名正言顺、理所当然。将患者满意度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患者的好评、差评将影响医务人员的收入,目的就是倒逼医务人员提高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各项权益。
  赋予患者“差评权”固然理所应当,但对患者的“差评”需要有公平合理的校正机制,以免误伤无辜,打击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譬如,要给相关医务人员申辩的机会,服务差不差不能由患者单方面说了算。同时,医院要多方调查取证,既不冤枉一个“好医生”,也不放过一个“坏医生”。最后,调查结论要公开并作出充分说明,接受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监督,以防徇私舞弊、包庇纵容。
  如果说赋予患者 “差评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那么公平合理的校正机制,则是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二者不可偏废,不可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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