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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致患者骨折 医院被判赔15万余元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云阳县患者王先生到云阳县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时,由于康复师用力不当,导致其左侧股骨颈骨折。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云阳县人民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王先生今年59岁,20年前他的腰部、腿部等多处遭遇外伤,导致左下肢活动功能较差,一直坐轮椅生活。
  2016年9月11日,王先生因“进行性排尿困难20年,加重1周”到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6日,王先生转到该院康复科,进行左下肢电针、关节活动、推拿、蜡疗等康复治疗。在康复治疗时,年轻的康复师由于用力不当,导致其左侧股骨颈骨折。8天后,医院为王先生实施了左侧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今年2月7日,王先生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先行垫付王先生治疗骨折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34193.71元,并借支给王先生15000元,用于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医院的赔偿数额高于15000元,医院将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15000元外,再支付剩余款项;如果判决赔偿数额低于15000元或不赔偿,视为医院自愿赠与王先生。
  4月13日,王先生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王先生的伤残等级、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疾病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认定云阳县人民医院对王先生康复治疗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医院的过错是导致王先生左侧股骨颈骨折的主要因素,介入度参考均值为75%。而王先生自身长期患有疾病,左下肢骨质疏松,肌肉部分废用萎缩等体质条件为骨折易发因素之一,如较小外力即可形成,理应承担一定的介入度责任,应视为次要因素,介入度参考均值为25%。
  根据该鉴定结果,王先生提出了医院赔偿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720元的请求。
  云阳县人民医院辩称,从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来看,王先生的长期疾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王先生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云阳县人民医院还辩称,医院的医疗过失虽然导致了王先生左腿骨折,但医院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救治王先生。王先生的伤残等级比较低,加之他自身疾病的原因,因此对王先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当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医院和王先生各自的过错划分了责任,认为医院介入度参考均值为75%,王先生介入度参考均值为25%。经法院核算,王先生在云阳县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时左侧股骨颈骨折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5563.71元(不含精神抚慰金),按照75%计算。另外因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导致王先生伤残,医院还应赔偿王先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此,医院总共应赔偿王先生151672.80元。
  法院一审判定扣除医院向王先生借支的费用及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医院还应赔偿王先生76579.09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和王先生均未提起上诉,医院日前已将赔偿金支付给了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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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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