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55寸电视实测42寸 商家被判构成欺诈
作者:王安 周余涛


  本报西安讯(王安平 记者周余涛)55寸的电视机到底有多大?估计很多消费者都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但认真的孙先生回家测量并计算了,结果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机只有42寸,为此他将商家诉至法院,获得3倍赔偿。
  2014年11月16日,陕西西安市民孙先生在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商场)看到几款某品牌电视机正在促销,就买了一台55寸电视机回家。安装之后,他想知道这台电视机到底够不够55寸,就测量了电视机的实际对角线,长度为140厘米。按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也就是说买回来的这台电视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他查阅相关法规条文,了解到“寸”不是标准计量单位,商场涉嫌虚标商品规格、欺诈经营。
  于是,孙先生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据《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增加3倍赔偿13797元。
  宝鸡商场表示,孙先生购买的电视机,虽在宣传时标示尺寸不够规范,但电视机质量没有问题,日常生活中电视机以寸代表“英寸”是受到大众认可的习惯性说法,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2016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增加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宝鸡商场不服一审判决,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增加3倍赔偿13797元,电视机退还给商家。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2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55寸电视实测42寸 商家被判构成欺诈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