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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出台指导意见 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作者:冯松龄


      本报讯(记者冯松龄)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不鼓励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在9月21日交通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的提问,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表示,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车的原因是很多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标,骑行中易引发交通事故,以及电池如果维修保养不到位还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吴春耕表示,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考虑有:一是车辆普遍超标,市场上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有隐患车辆上路行驶。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等。
  吴春耕表示,综合考虑,交通部目前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但是会配合公安部等部门,审慎监管,并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保护骑车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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