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如何禁止不法经营者用会销诱导诱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
作者:邱欣怡 刘浩


    案例
会销陷阱 投诉无门
  近期,消保委受理的消费者关于保健品的投诉中,相当一部分都是以“吃饭”“免费旅游”等会销方式,利用“羊群效应”诱骗老年消费者。
  今年7月,70多岁的费先生投诉称,某虫草公司打电话通知他去“吃饭”,在某饭店通过所谓的 “专家义诊”“老用户分享”“亲情回馈”等手段,诱导他花费1.76万元购买了两个疗程共计6盒冬虫夏草胶囊。费先生回家后发现上当,向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货。但费先生无法说清某虫草公司的具体名称,手中也无任何形式的销售凭证,推销人员手机也始终打不通。
声音维权意识要与时俱进
●吴薇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
  会销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是把它用在老年人保健品的推销上,是不正常、不合法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从老年人的身边入手。家人、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作为老年人身边的“第一道屏障”,应当主动帮助清理推销广告,阻止推销人员,以正视听。其次要加强对老年人群体的健康知识宣传。可以依托社区、基层开展讲座,宣传科学、健康的保健品消费理念,帮助老年人增加辨别能力。此外,还可以探索通过会销场地租赁报告、监控手机短信、聊天记录中的特定词汇等方式来获取会销的举办信息,加强对会销行为的监管。
  对于已经上当受骗的老年人,要鼓励他们主动投诉,以促进监管。破解老年人保健品的营销陷阱要多管齐下,只有政府、社会、消费者联合起来,对症下药,才能真正破解难题,净化市场。
●江宪 上海市消保委常委、市政协委员、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老年保健品营销陷阱的核心不在于组织吃饭、组织旅游、组织开会等表现形式,而在于会销外衣下的隐瞒、虚构和欺骗行为。保健品销售商通过这些方式,诱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购买产品。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此买卖合同可以申请撤销,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一年过后,救济手段只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相关规定。从表面看,消费者与保健品销售者之间是合同关系,保健品销售者就是通过欺诈行为,以达到非法获取财产的目的。
  如果大量的个案都指向从事保健品会销的经营者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司法就应该从个案的实际出发,认定这些行为是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上的局限,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实施欺诈,目的就是骗取老年人的钱财。因此,破解老年保健品营销陷阱的法律依据并不匮乏,而是需要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内被充分激活,需要立法、行政和司法各方携起手来,共同找到一个综合的破题方法。
●刘波 上海新消费研究中心总干事
  近期,上海市消保委联合上海社科院在全市范围内召开了20场老年保健品座谈会。调研结果显示:第一,大部分老年人对保健品概念模糊,不清楚保健品到底是指什么。第二,孤独感是导致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重要原因。参加座谈会的10个老年人中,只有1-2人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子女很少与老年人沟通,孤独感催生保健品消费。第三,老年人没有批判意识,轻信市场上的宣传广告。如有的不法经营者打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旗号,引导老年人陷入营销陷阱。第四,老年人极富同情心,明知上当受骗,心生怜悯后也愿意花几千元购买保健品。第五,老年人关注健康,在价值选择的时候对金钱观反而是淡漠的。第六,市场上保健品新概念、新名词不时涌现,老年人希望与时俱进从而产生恐慌感,而恐慌感又刺激其消费。第七,社区活动丰富,兴趣爱好广泛的老年人较少购买保健品。第八,上当受骗的老年人普遍在70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年人忙着照顾孙辈没有时间参与保健品经营者组织的活动。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如何禁止不法经营者用会销诱导诱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