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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征意见 打破刚兑进行时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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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在多次喊话打破刚性兑付后,监管部门终于动真格了。
  11月17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管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规制,提出去刚兑、去资金池化、去通道化三大监管核心。
剑指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本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但在我国长期存在刚性兑付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加剧了道德风险。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银行早些年前曾出现过一次理财产品违约事件,投资者多次到银行门口讨说法,银行在压力之下最终答应全部兑付。此后,该行理财即使是收益率不能达到预期,银行也会自掏腰包补足。
  这种扭曲的做法实际上会在内部造成风险积累,如金融机构的负债成本居高不下,倒逼金融机构去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其重要性。她在2015年就曾强调:“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打破理财产品和各种债券、股票的刚性兑付是中国金融健康发展的起点。”
  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也指出,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非理性定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重要作用。
  不过,虽然监管层多次强调要打破资管产品刚兑,但在各项文件中一直没有具体规定。此次《意见稿》则明确对刚性兑付作了比较完整的定义,具体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意见稿》还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实行净值管理
  投资时不能以收益率高低论英雄,那么消费者该如何购买相应的资管产品呢?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提出,要强化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求,使产品期限与所投资资产存续期相匹配。与之相呼应,《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对此,明明债券研究团队表示,相比原有利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收益计量来看,当前改用净值化管理进行收益计量大大减弱了原有的“约定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措辞表述背后产品的固定收益特性,真正实现了风险共担。同时,在公允价值计量下,全部收益对投资者清晰可见,产品发行方无法在实现收益高于约定收益的情况下进行收益留存。
  央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短期产品或消失
  除了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外,《意见稿》还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认为,这意味着银行不能再通过滚动发行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投资到长期的资产当中获取期限利差,也不能通过开放式理财产品间接实现“短募长投”,3个月以下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或从此消失。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意见稿》有序实施,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为《意见稿》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理财观察
刚兑要破 投资者教育更要跟上
  央行等5部门发布资管产品新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打破刚性兑付。为此,新规不仅明确了刚性兑付的定义,还给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及违规刚兑的惩罚措施。从这些条文来看,监管部门是下了决心要解决这一问题的。
  事实上,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潜规则早已是有识之士的共识。然而,在现实环境中商业银行迈出这一步却并不容易,这既有银行为自己声誉的考虑,也有风险传染的担忧。记者认为,这与银行在理财过程中履行义务方面存在瑕疵有很大关系,他们要么是没有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要么是将产品卖给了并非真正意义上能够承受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对于资管产品来说,什么样的人才能称得上是合格投资者呢?对此,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新规要求,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银行理财经理为了完成指标任务,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有的银行甚至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已经发生了改变。在”卖者不尽责”的情况下,强调“买者自负”,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记者认为,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潜规则,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这样才能回归其代客理财的本源。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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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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