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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销售健康险不得强制搭售
作者:刘玉日


  本报讯 保监会日前在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从健康险的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等方面进一步防范健康险运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
  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日,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在充分保障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实现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在保护客户利益方面,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日。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进行费率浮动。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免除责任,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刘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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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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