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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车主载客被罚3万元 状告广州市交委终获胜
作者:黄劼


    ■本报记者 黄劼
  广州车主蔡某因用滴滴顺风车平台载客,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处罚3万元。蔡某不服,将广州市交委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广州市交委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州市交委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滴滴车主拉客被罚3万
  2016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与车主蔡某取得联系,约定蔡某驾车将该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附近送至天河区棠下村,由乘客支付车费,滴滴打车软件平台乘客端显示的车费为16.7元。
  蔡某驾车将该乘客送达目的地时,被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发现,认为该车涉嫌违章,对蔡某进行调查。在调查时乘客正在下车,蔡某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但蔡某拒绝在上述文书中签名。
  2016年5月16日,广州市交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决定。
  蔡某不服,于同年5月24日向广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政府决定,维持广州市交委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广州市交委被判败诉
  对于广州市交委的处罚及广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蔡某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广州市交委和广州市政府分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规定,蔡某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也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营运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
  但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行为是司机个体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实施的行为。蔡某以自己的私家车加入“滴滴打车”平台,他的经营行为由“滴滴打车”平台和作为驾驶员两个主体共同完成;“滴滴打车”平台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广州市交委对“滴滴打车”平台与私家车司机共同实施和完成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忽视了对“滴滴打车”平台的调查和处理,将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任和后果全部归咎于司机一方,既事实不清,又显失公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经营属于预约出租汽车营运。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广州市交委认为蔡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属于定性错误,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市交委对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广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据此判决撤销广州市交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广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州市交委上诉遭驳回
  广州市交委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引用事后文件及法规认定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做法不适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6月23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网约车是近年出现的服务行业,必然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产生各种影响,鼓励和支持交通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一新生事物严格依法规范管理。网约车是在“互联网+”理念下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司机虽没有取得相应的旅客运输行政许可,但与传统的未取得旅客运输行政许可而从事旅客运输活动的单个非法营运行为存在较大区别。
  面对尚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规范的新生事物,作为行政机关的上诉人可以从提供服务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经营。而广州市交委直接将刚刚出现、法律性质并不明确的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定性为“非法营运”,并适用相关规定将其混同为一般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处罚,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
  基于这样的理由,《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仅仅是规范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行为的法律依据,并无涉及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的内容,故原审判决适用该条例,广州市交委认定蔡某的载客行为违法也属不当,应予纠正。网络平台运营商、司机以及乘客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一新的共享经济模式的三方参与主体,仅对提供服务的司机作出处罚,而至今未对网络平台运营商作出处理,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据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广州市交委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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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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