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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消协提醒
消费者网购7天内有后悔权
作者:王京河


  本报讯 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警示,行使“后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要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更要注重服务质量。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和马女士遇到了几乎同样的问题,两人分别购买了某网站销售的某品牌运动鞋,价格分别是为770元和800元。一周之内,由于对鞋子样式不满意,两人分别联系经营者要求退货,但都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与张先生、马女士取得了联系,得知他们只是对于鞋的款式不满意,鞋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经消协人员的反复沟通,商家终于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目前,消费者已收到退货款。《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据海淀区消协统计,《消法》实施以来,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投诉屡见不鲜,有些经营者遵纪守法,但个别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
  海淀区消费者协会特别警示网络商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要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更要注重服务质量。(王京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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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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