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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使用药品用语包装,违反新《广告法》
经营者接受消协调解认赔
作者:王京河


       本报讯 新《广告法》已经实施一段时间了,但有些经营者仍然没有认真了解学习,依然沿用之前的宣传做法,极易出现违反新《广告法》规定的问题。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普通化妆品使用药品用语而引发的投诉。
  消费者罗先生前不久在某化妆品销售网站购买了一瓶“橄榄洗发露”。到货后罗先生发现,商品外包装上注有“具有促进新陈代谢、减肥功效”的字样,同时还注有“卫妆准字号”。罗先生认为,该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故而向商家索赔。因无法联系到商家,罗先生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
  海淀区消协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反复沟通、认真调解。经营者最终赔偿罗先生300元,被诉商品不予退货,归罗先生所有。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海淀区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罗先生的投诉案例中,同一包装上既出现了“具有促进新陈代谢、减肥功效”的语言,又出现了“卫妆准字号”的标识,属于自相矛盾的表述。新《广告法》实施后,经营者如不及时学习,必定影响到相关品牌定位和形象宣传,容易发生违反新《广告法》规定而受到处罚,甚至影响经营者自身信誉的情况。 (王京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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