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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卖“台风车”该不该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判隐瞒部分瑕疵也算欺诈
作者: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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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张文章
  一辆受过台风“莫兰蒂”影响而导致受损的新车,4S店却对受损情况故意隐瞒。福建厦门消费者兰先生以欺诈为由,将4S店厦门致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判决,法院认定致远公司涉嫌欺诈,判决其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38万元,并三倍赔偿购车款及其他损失等,合计43.6万余元。
购车后发现多处瑕疵
  2016年11月28日,消费者兰先生与致远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速腾1.6L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价格为13.38万元。合同约定,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可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4S店还承诺,该车辆非泡水车,如泡水车可赔偿客户三倍车价。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致远公司向兰先生告知,其所购买的车辆是“莫兰蒂”台风的受损车辆,经致远公司维修后继续对外销售,兰先生也签字认可该情况。《购车重要提示》的内容为:“速腾车辆受2016年9月台风‘莫兰蒂’影响受损,经检查需要保养或维修的项目有右前叶、前杠、前挡、后视镜、右前门、右后挡、右顶棚划伤、右A柱、右后门划伤、右后车门亮条变形。经上述保养及维修后,该车辆销售后仍享受车辆生产厂家的质保服务。”另有手写部分为,“车辆可保证无泡水,框架车身无受重物压损”。致远公司的销售顾问徐某再三保证玻璃没有更换。
  2016年12月14日,致远公司将车辆交付兰先生。兰先生提车后发现,该车动力不够,前排扶手储物箱里面有碎玻璃。
  同年12月18日,兰先生委托上品公司对讼争车辆进行鉴定,并为此支付检测费388元。
  经鉴定,其结果为:骨架有1处瑕疵,右侧A柱骨架有轻微钣金喷漆迹象;外观及覆盖件两处瑕疵,车身部分覆盖件有刮碰痕迹,现车身有轻微划痕,右前、右后车窗玻璃、前挡风玻璃已更换新件,右后门、后尾箱盖有拆装痕迹;内饰有3处瑕疵,左/右前座椅有拆装痕迹,左右门槛饰板有拆装痕迹、饰板多处缺少扣子,中控台有拆装痕迹,车内多处有玻璃碎片(地毯底部也有玻璃碎片),车内饰板有多处划伤,地毯疑似拆装痕迹;动态试车发现1处瑕疵,发动机、变速箱及底盘动态未试车。
  兰先生认为,这些瑕疵严重影响了车辆的品质、安全性与稳定性,而致远公司在购车时并未予以告知,未在《购车重要提示》中予以明确,也未以其他任何方式明示告知。兰先生认为致远公司作为经营者,在交易中未将车辆的情况真实、全面地告知,诱导消费者购买,使其遭受损失,已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致远公司应三倍赔偿及其他损失。
  与致远公司交涉无果后,兰先生选择诉讼维权。
4S店承认部分细节未告知
  面对兰先生的起诉,致远公司辩称,购车前就已经向兰先生出具《购车重要提示》,明确告知车辆受损及维修情况。事后排查,确认讼争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和右后侧挡风玻璃均有破损更换。
  致远公司辩称,因“莫兰蒂”台风后,致远公司勘察任务较重,现场混乱、工作量大,故可能出现存在未全面记载某些细微受损部分的情形。随后在维修受损车辆过程中,因维修车间受损严重,维修车辆数量巨大,且办公系统均不同程度受损,导致维修工作长达近两个月。基于上述原因,可能导致车辆登记受损情况与实际受损情况存在细微偏差;而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可能直接对某些细小的受损进行了处理,也可能存在未记录的情况。销售人员对此却并不知情,故致远公司主观上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故意,更不可能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定有隐瞒故意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致远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应从致远公司是否向消费者隐瞒其最关切的瑕疵问题即讼争车辆是否有进水入手。
  致远公司作为汽车销售的4S店,对车辆受损部位表述应当更为专业、精准,不能模棱两可。该公司在《购车重要提示》中,将更换配件与划伤合并表述,没有将事实真相清楚明白地告诉消费者,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致远公司将前挡、右后挡玻璃的破损与右前叶、前杠、后视镜、右前门、右顶棚划伤并列在一起。从上述文意表述的方式看,前挡、右后挡与前后各受损部位均用顿号断开,表示都是划伤,无法直观地理解为前挡、右后挡玻璃破损并已更换的事实。致远公司向兰先生出具了维修记录《任务委托书》,但该文件上面并没有前挡风玻璃更换的记录。致远公司虽辩称此委托书不是维修的全部记录,但也并没有提供出其他维修记录。
  湖里区法院表示,汽车内部是由诸多电子器件组成,一旦汽车内部进水将对汽车造成巨大安全隐患,即使挡风玻璃破损没有造成进水现象,也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致远公司向兰先生出售讼争车辆时,故意隐瞒重大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致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兰先生与致远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致远公司退还兰先生购车款13.38万元并三倍赔偿40.14万元;致远公司赔偿兰先生车辆购置税5846元、保险费7531.67元、救援包680元、室清480元、车辆按揭贷款利息13205元、金融服务费2850元、抵押费300元、车辆检测评估费388元,合计3.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致远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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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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