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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也要担责
作者:汪志


    ■汪志
  赵老板开了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赚得盆满钵满。
  这天,赵老板正在忙碌,办公室门被人猛地推开了,闯进来十几个老人。其中一位老人说道:“我们是金苑小区的住户,今天是来讨说法的。你们售楼时说,小区内绿地面积要达到45%,都快两年了,这承诺咋还没有兑现?”
  赵老板的脑子立即跟放电影似的闪过一幕,的确有这么回事。那是前年,他在市郊建了个金苑小区,可由于离市区较远,房子造好后卖得不好。有个售楼人员出了个主意,说眼下人们买房,很关注居住环境,宣传时就说这里安静、环境好,更重要的是,这小区一年内绿地面积要达到45%以上。有了这样的宣传,保证有人买。赵老板采纳了这个建议,又将房价下调了一些,果然,这批房子很快就全卖掉了。
  想到这儿,赵老板装出莫名其妙的样子,对老人们说:“我啥时候跟你们承诺过绿地面积的事儿?”
  老人们气愤极了,说他们当初买这里的房子,就是冲着绿地承诺才买的,现在既然不修绿地了,就是违约,违反合同,必须承担责任。
  赵老板笑了:“我违约?我违反合同?你们看看手里的售房合同,上面有关于绿地的条款吗?”
  大家愣了,翻遍手中合同的全部条款,真没找到这些内容。有人急了:“你们促销宣传时,在一个宣传板上写过这些承诺,现在怎么说话不算数?”
  赵老板心知肚明,当年促销时宣传板上是这么写过,都几年过去了,宣传板的内容早换了。他拒绝承认有这回事,边说边往外走,说有项大业务要去谈。就这样,十几个老人被打发走了。
  转眼几个星期过去了,赵老板忽然接到通知,说金苑小区的住户将他告到了法院。赵老板暗想:“我奉陪到底,白纸黑字的合同,看你们怎么赢这官司!”
  法庭上,法官问赵老板:“当时售金苑小区楼房时,有没有跟住户宣传承诺过这些条件?”
  赵老板说“没有这回事”,他将售楼合同递给法官:“如果有这个承诺,签订售房合同时,一定会有这项条款。”
  法官提醒赵老板:“听说贵公司售楼人员在促销宣传时,不仅口头上说过,还在宣传板上写过这些承诺,有这回事吗?”赵老板忙说没有。“你撒谎,有证据在此!”这时,原告席上有人拿出一部手机说,“当初有人将你们宣传板上的承诺用手机拍下来了。”
  赵老板耷拉下了脑袋,忽然,他又抬起了头:“法官同志,由于时间久,我也许忘了宣传板上的内容,但我认为,不管承诺不承诺,一切应按合同办事,合同上没有注明的条款怎么能算数呢?”
  这也是原告们所后悔的:当初咋就不好好看看合同条款呢?
  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和第一次审理此类案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他们要查阅近期国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其他条款解释,择日再宣判。
  想不到仅仅过了一个星期,这案子就判了下来,赵老板败诉。赵老板愣了:这是为什么?
  法官告诉他,售楼促销时尽管随便宣传承诺且没有写进合同,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赵老板房地产公司的售楼人员明确告诉购房人并写在宣传板上,绿化率要达到45%,并有人造小溪贯穿绿地,而那十几户诉讼的老人正是看中了这一点,虽然这宣传允诺售房合同中并未载有,但“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听完法官的介绍后,赵老板耷下了脑袋,看来随便说说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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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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