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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答谢会”专坑老年人
广东省消委会揭十大消费潜规则
作者:粤消宣 黄劼 李青山


    ■粤消宣 本报记者 黄劼 李青山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一部署,历时半年开展“创建放心老年消费环境”系列活动,加强老年人消费教育宣传力度、积极解决消费维权事件,于近日向社会发布《广东省老年人消费现状调查报告》,发现老年人消费“三大痛点”,揭示“侵害老年人十大消费潜规则”。
老年人消费“三大痛点”
  记者了解到,从2017年8月开始,广东省消委会以当地60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口为调查对象,首次采用“一对一面访为主、线上调查为辅”的方式,从消费行为习惯、消费维权现状、消费环境评价等方面,对全省3136名老年受访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9%的老年人曾遭遇过被侵害消费权益的情形,96%的老年人对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情形有所了解。
  通过调查分析,老年人消费“痛点”主要有:
  供给需求不相匹配。广东省老年人月平均收入为3824元,月平均消费支出为2024元,超过五成收入用于消费支出。这个数据显示,老年人消费意愿强烈,消费潜力较大。但是,由于我国老年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老年消费市场有待开发,导致适合老年人的商品供应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老年人日益增长的高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并不能得到满足。
  追求健康被利用。在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外,超七成的老年受访者选择为保持身体健康而消费,医疗保健成为老年人除食品之外的第二大消费支出,可见老年人延年益寿的愿望非常强烈。而不法分子恰恰抓住了老年人的这种心理特点,采取各种行为诱导老年人消费,骗取老年人钱财。调查中,近五成(45%)受访者表示曾遭遇过医疗保健方面的消费潜规则,医疗保健显然成为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重灾区。
  信息来源单一。调查显示,超过五成的老年人消费受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的广告、实体店广告信息、亲朋好友的口头传播影响,反映了老年人消费存在信息来源单向性、信息渠道单一性及信息获取被动性等特点。老年人消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成为老年人容易被忽悠、被诈骗的重要原因。
揭示“十大消费潜规则”
  作为“创建放心老年消费环境”系列活动内容之一,广东省消委会将2017年挑战潜规则目标锁定在矛盾突出的老年人消费领域。广东省消委会汇总了20种常见的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情形,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由消费者评选出“侵害老年人十大消费潜规则”;同时,召集维权专业人士、法律专家进行认定和点评,解读每个潜规则代表的现象,对消费者作出警示和提醒。“侵害老年人十大消费潜规则”具体如下:夸大病症连哄带骗,诱使老人花巨款买健康;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兜售保健产品价高质低;“爱国感恩”各种名堂,忽悠老人花样多多;低风险高回报,诱骗老人很“见效”;低价游零团费,专给老人设陷阱;高额预付办卡易,事后退款难上天;亲情陪伴博好感,推销产品钱掏干;免费上门假便利,变相多收服务费;利用养老作幌子,福利补贴有猫腻;VIP客户是骗局,新式骗法花样百出。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广东省消委会建议: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老龄产业发展,制定完善老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引导更多社会资源投入老年产品生产研发;针对老年消费问题高发的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效果更明显的监管举措,重点打击医疗保健、金融、旅游等问题较多的行业,大力整治虚假广告宣传;全社会应重视加强老年人消费教育,拓宽老年人获取真实有效的消费信息渠道;政府有关部门及消费者组织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老年消费维权程序,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典型案例
“感恩讲座”骗招迭出
  某机构以“献爱心”为名义组织老年人参加“感恩讲座”,宣称要回馈社会上的老年人,不断向老年人赠送各种礼品,但“醉翁之意不在酒”,实际上是借机收取参与老人的“爱心钱”,虽假意承诺当天会把钱返还给老人,但现场主持人通过煽情的语言和不断赠送礼品,转移老年人的注意力,使老人逐渐忘记退款事宜,最终被骗走大笔“爱心钱”。
  点评:以“献爱心”为名组织老年人参加“感恩讲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人“爱心钱”的行为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受欺诈的老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并要求返还钱款。若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机构还涉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收益理财秒变借款
  某投资公司以“免费听讲座送礼品”形式邀请多位老人参加理财讲座,宣传其理财产品高利息、低风险。消费者王女士只是听工作人员介绍,签字时并没有看合同,回家后才发现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经营者无法还款,金额高达100余万元。王女士认为该公司是非法集资,但有自己签字的书面借款合同,难以证明此公司的违法行为。
  点评:投资公司引导王女士购买其“理财产品”,实际上属于借款合同,而王女士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该借款合同,王女士有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或一百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合同。此外,该公司宣传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并不存在,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刑法》,该公司还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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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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