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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程机票未用 返程竟被取消
消费者质疑澳门航空霸王条款
作者: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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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澳门航空关于客票的条款。 (网页截图)

图二:运输总条款链接位于网页左下角。 (网页截图)
◆【被投诉对象】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主题】往返机票藏霸王条款,去程未用返程被取消

◆【投诉人】消费者郑先生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消费者郑先生购买了重庆至澳门的往返机票,由于工作原因,没有搭乘重庆至澳门的预订航班,结果发现原先预订的澳门至重庆返程机票也不能使用,最终不得不花高价重新购买机票。澳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航空公司)回复称,这是国际航空业的惯例。律师认为,澳门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返程机票被取消
  郑先生计划和家人一起去澳门旅游,于2017年11月9日通过澳门航空公司官网,预订了3组今年1月11日重庆飞澳门、1月14日澳门飞重庆的往返机票。该机票注明不能退改签。每位成人往返机票的价格为795元。
  1月11日,郑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如期成行,于是通过澳门航空公司官网重新购买了1月12日重庆飞澳门的航班,并顺利出行。1月14日,郑先生和家人一起办理澳门返回重庆的登机手续时,却被告知他的返程机票已被取消,原因是他没有乘坐最先预订的1月11日航班。郑先生不得不花4572澳门元(相当于人民币3637元),重新购买了当日同航班的机票。
澳航称是国际惯例
  回重庆后,郑先生致电澳门航空公司重庆代表处。该处回应称这是国际航空业的惯例。郑先生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对方没有提供,后又改口称是澳门航空公司的规定,在其官网上能够看到。
  郑先生查询澳门航空公司官网发现,在其左下角不起眼的地方,有《运输总条款》,第三条第4款中的a条款为:“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您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我们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如未按顺序使用,我们需要根据您的实际行程重新计算票价。”f条款为:“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预先通知我们,我们将根据您的需要为您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郑先生不认可上述规定,要求澳门航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后续产生4572澳门元的机票损失,遭到拒绝。
  1月22日,澳门航空公司重庆代表处通过电子邮件,给《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来回复称:“郑先生所预订的客票是我航折扣力度较大的特价客票,根据客票规则,该票不能进行改签操作,只能按照原始航班时间出行。当购买两段及两段以上国际客票时,必须按照客票顺序乘坐,当第一段没有乘坐时,第二段客票无法使用。该规定不仅是澳门航空公司运输总条款规定,也是国际航空条例规定。”
律师观点:

霸王条款无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鹏程表示,澳门航空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澳门航空公司在郑先生购票时,应对《运输总条款》第三条的相关内容予以说明或者提请对方注意。从双方陈述来看,澳门航空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
  此外,邱鹏程还认为,《运输总条款》第三条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根据该条款,乘客一旦未乘坐去程航班,澳门航空公司就可以取消乘客的返程机票,除非乘客提前通知澳门航空公司。邱鹏程说:“这个规定可以归纳为甲放弃A权利,便视为同时放弃了B权利,除非甲及早通知了乙。从民法角度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并且将B权利与A权利捆绑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邱鹏程还表示,即便澳门航空公司认为郑先生预订的回程机票失效,也应在1月11日发现郑先生未乘坐去程航班后及时通知。此时通知合同解除的义务人为澳门航空公司。澳门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导致郑先生未能及早安排回程,直到回程被拒绝后才另行购买机票,增加了郑先生损失。澳门航空公司的做法,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规定,未能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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