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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收取“餐位费”消费者获退30元
作者:蔡肖君 余知都


  本报长沙讯(蔡肖君 记者余知都)近日,湖南省益阳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成功处理一起因商家违规收取“餐位费”引发的投诉。
  2017年12月1日,曾女士与朋友在某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发现收费单据上有“餐位费5元/人”的收费内容,共计收费30元。曾女士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当即提出了异议,并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益阳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该火锅店了解情况,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店店长解释称,因该店除免费配送的少量调料外,还设置了品种丰富、口味较多的火锅伴侣(调料)自助区,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取用,但需要收取5元/位的费用,结账单上显示的“餐位费”实际是调料费。了解情况后,工商执法人员向该店长宣传了2017年10月1日出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告知其“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的规定。商家最终向消费者退还了30元“餐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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