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出台
出现质量问题7日内包退换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记者 王文郁
  近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制定的鞋类商品“三包”标准,已有10余家辽宁省内经销企业签定承诺开始执行。
  据介绍,近些年辽宁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数据显示,鞋类商品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的“三包”规定不够明确,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解决鞋类商品纠纷又缺乏可操作性。辽宁省消协牵头组织有关企业制定鞋类商品“三包”标准,以企业签字履行承诺的形式对外发布,从而为解决鞋类商品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辽宁省鞋类商品“三包”标准共14条,包括效力依据、适用条件、标示义务、“三包”有限期,以及退换货、修理的条件、方式等内容。
  标准明确了5种质量问题:断跟、断帮脚或者钉头突出;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两只鞋颜色不一,大小不等或均为一边脚;鞋面掉漆、掉色、严重泛硝,夹里严重脱色;帮底开线、轻微开胶;鞋跟松动脱落;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该标准中的最大亮点是,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更换的,如果该商品保持原样不影响二次销售,经营者负责更换同品牌鞋类商品。
  目前,辽宁省沈阳市的中兴大厦、沈阳商业城、沈阳大悦城、欧亚联营、沈阳家乐福、兴隆大奥莱、新玛特中街店、千盛百货、铁西百货、新一城等十余家大型商企超市作为首批单位已承诺履行该标准。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标准是由企业自愿承诺执行的,一经承诺,即对其适用。标准的成功制定和发布,使承诺的经营者在处理鞋类商品投诉时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也使在这些商场购买鞋类商品消费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促进了消费环境的优化。
相关链接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辽宁版”鞋类商品“三包”标准有四大亮点。
亮点1】出现质量问题7日内包退包换
  标准规定,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7日内,出现上述罗列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如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修理的,经营者应予更换或者修理。
亮点2】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换货就得退
  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自消费者收到鞋类商品之日起15日内,因质量问题应予更换但无法更换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亮点3】“包修”设期限
  “三包”期内,无法维修或者虽可维修但维修后与原样严重不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更换的,经营者应予换货。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更换日期。“三包”有效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三包”有效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期内(扣除送修时间),对经二次修理后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的,经营者负责退货。
亮点4】5种情形不享受“三包”
  标准还规定了5种不实行 “三包”的情况: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无有效购物凭证;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超出“三包”有效期;因消费者自行修理或者拆改,难以确定责任。上述情况需要维修的,经营者可以收取维修费。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出现质量问题7日内包退换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