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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在广东取得重大突破
广东省消委会首提惩罚性赔偿获法院支持
作者:李智华 李青山


  本报广州讯(李智华 记者李青山)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3起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广东省消委会的诉求获法院支持,被告被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等。据悉,这是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协组织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2017年4月,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广东省消委会经过深入研究,认为邓某辉等多名被告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区销售,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安全,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且性质恶劣、行为严重。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广东省消委会于2017年10月依法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该案中,广东省消委会作出4项创新性的实践:一是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特别诉求,扩大了消费类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即在原来法律明确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类型上进一步扩展到赔偿损失,诉讼的功能由预防制止性上升为惩罚赔偿性,对类似犯罪行为产生了有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二是明确消费类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可补充性,以法理原则确定消协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消协组织保护消费者的作用。三是采用惩罚性赔偿,不受普通民事诉讼“填平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限制,以违法销售价款作为赔偿计算基数,作出价款十倍的惩罚赔偿,不仅攻克了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侵权损害难以量化、取证困难的障碍,而且增强了公益诉讼惩治违法行为的力量。四是考虑到消协组织不是权益受损主体,因此主张在赔偿金先由法院托管,待相关受损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向国库缴纳,为消费类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处理给出了可操作方案,攻克了赔偿性诉讼的另一难题,为以后该类案件提供了宝贵参考和借鉴。
  据统计,目前全国由消协组织提起的消费类公益诉讼案件11件,广东提起6件。其中,有判决结果的6件,广东占5件。
  广东省消委会表示,公益诉讼得到检察院、法院和相关方的肯定和支持。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区检察院积极就办案发现的线索向广东省消委会提出诉讼建议,特别是广州市检察院多次主动参与广东省消委会的公益诉讼研讨,推荐多起诉讼案源,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在证据收集、庭审辩论、力量支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多起公益诉讼的提起和胜诉发挥实质性作用。广州市中院高度重视,姜耀庭副院长带领专业骨干力量进行了大量研究,梳理消费类公益诉讼法理原则,为惩罚性赔偿主张明确了法律依据、核算标准、处理方式,解决了赔偿性公益诉讼的难点焦点问题。广东的消费类公益诉讼实践还得到中国消费者协会、何山、张卫平、曹三明、吴景明等法律专家以及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金轮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免费义务为该案代理。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广东多起公益诉讼假盐案的成功提起和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和示范性作用,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是以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成功实践,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水平有了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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