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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降了!银行理财产品1万元起售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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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资管新规出台近3个月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新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理财新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其中,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到1万元。
亮点:
银行理财降门槛
  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十大监管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要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据记者了解,银行理财产品的5万元购买门槛执行已久,高门槛将很多投资者阻挡在门外,尤其是年轻及低收入用户群体。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人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在招商银行北京北苑路一个网点,一位受访者对记者表示,以前他很少能攒到5万元,买不起银行理财产品,只能投资余额宝或者网贷产品,现在这个门槛降低,无疑给像他这样的普通老百姓提供了又一个投资理财渠道。
  该网点的理财经理告诉记者,理财新规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目前还没有上线1万元起投的理财产品,因此想要购买的话,还要等政策落地才行。
关注:
预期收益率将成历史
  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都会显示预期年化收益率,很多投资者也都是据此选择产品。今后,预期收益率将不能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中出现。
  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理财新规还要求,理财产品销售前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此外,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未来的银行理财产品在宣传上是客观、真实的,要把潜在的风险对投资人讲清楚说明白。”财经专栏作家肥皂提醒说,投资人也要长个心眼,千万要购买符合自身风险等级的产品,毕竟以后的产品不保本保息。
支招:
根据风险偏好选产品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既有保本的也有非保本的,保本理财因为风险低,收益又比同期存款高,颇受保守型投资者欢迎。
  理财新规明确,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等。普益财富理财分析师认为,这意味着保本理财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与资管新规一致,理财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融360理财分析师刘银平指出,虽然预期收益类理财产品要退出,但是实际上今后投资者能买到的理财产品类型更加多样化,包括现金管理类产品、结构性存款产品、封闭式净值型产品、开放式净值型产品等。
  刘银平建议,对风险承受能力不高、追求资金绝对安全的投资者而言,保本理财退出之后可以考虑结构性存款。对流动性要求比较高的投资者,可以考虑开放式净值型理财。
声音:
投资者管理体系待建立
  平安集团副首席风险执行官杨峻认为,新资管时代,重要的是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的适配体系。“我们一直说资管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这句话到底怎么落实?什么样的产品应该卖给什么样的投资者?我们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打破刚兑、没有资金池运作的前提下,能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应对新规挑战。”杨峻说。
  此外,银行理财市场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教育也至关重要。
  杨峻指出:“原来我们认为投资者教育更多是监管的事,但实际上,资管机构也责无旁贷,因为只有让投资者了解了你的产品、风险,才有可能实现打破刚兑、买者自负。我们一直说得比较多的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以前我们更多的是看后面四个字,也就是投资者自己买,自己负责。但由于金融产品天然隐含着风险滞后性和隐蔽性,所以在‘卖者尽责’没有做好的前提下,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是不合理的,也不公平,所以资管机构有非常强的投资者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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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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