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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点评
网购客房被告知无效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江先生通过美团预订了酒店客房,到了目的地却被告知订单无效。经调解,江先生获得已付房费三倍的赔偿。近日,福建省消委会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日前,福州市消费者江先生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称,他于4月20日通过美团网订购了晋江佰翔大酒店4月21日晚入住客房两间,共计1240元,其中积分抵用券抵消50元,实际付款1190元。4月21日,江先生抵达酒店时,前台工作人员告知该酒店并未与美团合作,消费者的订单无效,入住需重新交费。江先生当即拨打了美团客服热线,客服人员称订单不可取消、不可退款,建议消费者先入住并预交2000元房款(含押金),之后美团会与酒店沟通,到退房时再将2000元当作押金退回。江先生接受了美团客服的建议。然而,4月22日退房时,酒店却称并未接到美团的协商通知,美团订单依然不能使用。之后,江先生多次与美团客服沟通,美团一再推诿。多次协商无果后,江先生向福建省消委会求助。
  福建省消委会受理投诉后,根据江先生提供的订单截图、支付凭证、酒店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录入“中消协电商直通车投诉平台”。4月26日,美团同意为江先生取消订单,并按美团订单实际付款三倍赔偿,退还江先生共计4760元。日前,福建省消委会电话回访时,江先生表示已收到全部退款。
消委会观点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消费者江先生通过美团按照经营者规定预订酒店,订单编号和交易记录可以视为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既已成立,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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