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文/摄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司法解释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四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说,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历经3次修改,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3次出台了《保险法》司法解释。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四共21条,涉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明确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明确责任保险等4个方面的相关问题。“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贺小荣说。
围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解释四明确,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被保险人、受让人发出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这段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针对实践中存在被保险人与他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司法解释四规定,保险人先承担连带责任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以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这样有利于第三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
在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方面,《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对此,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方面,司法解释四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同时,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据悉,司法解释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平衡保护,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注重寻找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贺小荣表示,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