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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 2家门店被处罚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8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两起新华都门店违规销售过期食品案。据悉,该公司连江龙芝分店涉嫌销售过期肉松饼被罚25017.89元,连江琯头分店涉嫌销售过期火腿被罚2.5万元,均被没收非法所得,两家门店合计罚没款50108.4元。
  据了解,新华都连江龙芝分店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及12月2日各购进40公斤过期肉松饼,进价总额合计2534.4元。至案发日止,该店仍在销售上述两批次过期食品,获利82.11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近日,该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过期食品,并处罚款25017.89元,合计罚没款2.51万元。
  3月15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连江琯头分店涉嫌销售过期双汇午餐方腿香肠、双汇香肠,货值46.90元,违法所得8.40元。
  近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万元,罚没款计2500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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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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