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陈星 记者张文章)记者近日从福建省宁德市工商局获悉,宁德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行车记录仪,被该局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0652元,罚款107282元。
据了解,今年3月30日,宁德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时,被强制要求购买一台1880元的行车记录仪。
经调查,从2017年1月开始,当事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消费者有选择向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的,当事人要求贷款者必须购买每台1880元的行车记录仪,并安装在车上前挡风玻璃上,如果不买这种行车记录仪,则要购买另一种更贵的配件,即带有音响功能的GPS导航一体机。
核查后得知,这种行车记录仪每台购进价1250元,安装人工成本每台150元,上交国税增值税每台92元。当事人每销售一台行车记录仪获利388元。至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79台行车记录仪,共获利30652元。
宁德市工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当事人在消费者选择贷款购买汽车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行车记录仪,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陈述和欺骗的演示、劝说等消费诱导活动。
日前,宁德市工商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37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