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8月13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附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共108条,本次合规检查计划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
据了解,自去年12月《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出台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整改验收工作指引,但标准难以统一。在分析人士看来,全国性合规检查标准的出台,可防止地区标准不一带来的监管套利,这对网贷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统一自查标准
此前,市场流传全国性的187条网贷备案验收细则或将于今年7-8月出台。而此次下发的合规检查标准则为108条。
根据《通知》,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随《通知》下发的《清单》共涉及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是否违规发放贷款、是否非法催收等36项主要问题,具体包含108条细则。“从108条问题清单看,和之前各地制定的标准相比,整体上并未从严。这次其实是把上次全国各地自查后出现的共性问题统一标准了。”北京一家头部平台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统一标准是此次的核心问题,避免了各地监管的差异化、政策的不一致以及监管套利问题。
部分规定细化
在网贷专栏作家肥皂看来,虽然108条清单多数都是对“1+3”网贷监管框架规定的重申,但仍有一些看点。首先,监管层明确网贷平台的性质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意味着否定了之前网贷平台将进行“牌照制”的传言。其次,严禁网贷平台以任何形式发售资管产品,并且不允许网贷平台关联方发售理财产品。这是监管层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政策新加入的一条。
记者梳理发现,《清单》还对一些问题进行了细化。一是有关银行存管的规定,未提存管属地化,存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不允许透支功能。二是对于自动投标业务,如果未经出借人明确书面授权,平台不得代出借人选择出借项目、同意出借条件等行为。三是对于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这一项,《清单》明确,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将被认定为自融。四是在债权转让方面,不允许平台兜底债权,不允许承诺转让时间。五是在去除刚兑方面,不允许平台承诺保本保息,或设立风险备付金、质保金等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行为。另外,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催收等也都在《清单》之列。
明年备案可期
虽然《通知》很少新增合规检查标准,但是对检查的主体、合规备案程序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记者了解,此次合规检查分为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通知》强调,机构自查与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压茬推进、有序展开、交叉核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在机构自查和自律检查的基础上,择机就报告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行政核查。如发现存在内容不真实、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并对网贷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
另外,《通知》还介绍了备案的程序: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的网贷机构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关于合规机构接入相关系统和申请备案的具体标准及程序另行通知。
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表示,随着网贷合规标准的明确,未来网贷行业头部平台的备案有可能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