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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召开首个公开讨论会,与会人士激烈争辩
虹鳟算不算三文鱼请用脚投票
作者: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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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文鱼”定义之争公开讨论会现场。
■本报记者 刘浩 文/摄
  近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淡水虹鳟列入三文鱼类别,引发社会广泛争议。8月21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集上海市人大代表、专家、律师、消费者、标准制定方就“三文鱼”定义之争展开激烈争辩。这也是上海市消保委自成立以来召开的首个公开讨论会。
  会上,与会各方围绕着“虹鳟鱼与三文鱼到底是什么关系”“把虹鳟列入三文鱼会不会误导消费者”“团体标准是否可以定义商品”三大问题进行公开讨论。有律师表示,一旦将两种鱼混淆,不良商家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争论1
三文鱼有没有明确定义
  “我不赞同把虹鳟鱼列入三文鱼类。”上海海洋大学教授陈舜胜在讨论会上提出强烈反对。他指出,所谓三文鱼,其特征是在海水中长大的鲑鱼。当初我国引进时采取了狭义定义,只将大西洋鲑命名为三文鱼,而且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的简称)也明确表示虹鳟在销售时不能标注salmon(三文鱼)。陈舜胜认为,三文鱼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既然是俗成,就应该保持原来的理解,没有必要扩展。此外,他表示,不同的水质对鱼的生长品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应当将虹鳟鱼和狭义概念里的三文鱼进行严格区分。寄生虫和养殖环境有关,天然环境相对好,一般来说,淡水鱼产生寄生虫概率要高于海水鱼。在大面积养殖情况下,虹鳟寄生虫的风险高于深海鱼。
  团体标准起草方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理事、专家郑维中在讨论会现场回应称,三文鱼不是一个狭义的名词,它包括很多种类。“三文鱼是个约定俗成的名字,这个名字不是我们来定义的,没有谁能认定俗名的对与错。”郑维中指出,从广义的三文鱼来讲,市场上的大西洋鲑、虹鳟、粉鲑和其他鲑鱼类,每年都在以三文鱼的名义售卖。对于三文鱼这个俗称的定义,不同学派有不同的认定,科学上允许不同流派争论。而且标准除了对三文鱼进行分类,还强调预包装产品的标签要标注原料鱼产地及种名,例如三文鱼(大西洋鲑鱼)、三文鱼(虹鳟)。“消费者关心的是三文鱼的口感、安全和品质。市场上,鲑鱼与鳟鱼相混淆,究竟鲑有多少、鳟有多少,没有明确的说法。”上海市消保委常务委员、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宪指出,大西洋鲑、虹鳟、粉鳟等不同的鱼类,都应当逐一明示。
争论2
是否为以次充好提供依据
  花了大西洋鲑的钱却买到了虹鳟,消费者是否买账?上海市消保委近日发起的消费调查显示,83.6%的消费者认为团体标准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误导消费者”;73.4%的消费者担心虹鳟被列入三文鱼类别后,商家会借此误导消费者。
  上海市消保委常务委员、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宪表示,此次三文鱼定义之争已经超越学术之争而变成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到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问题,因为误导了消费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团体标准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公众对三文鱼定义的疑惑,反而制造了一个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的规则漏洞。“一旦不良商家利用了该漏洞,将两种鱼混淆,容易导致劣质鱼被高价销售,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江宪指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应该在关注商家的同时,关注消费者的反映,促进流通环节中明确标注虹鳟与三文鱼,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江海则认为,目前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会成为判断产品是否“以次充好”的依据。现在该团体标准作为对三文鱼定义的唯一标准,会成为判决依据,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门槛和成本。“如果是在餐厅中点菜或是在任何其他拆掉包装的情况下消费三文鱼时,消费者根本无从分辨其种名,即使跟企业打官司,也会增加难度。”
  上海市人大代表爱新觉罗·德甄认为,消费者难以辨别三文鱼与虹鳟,多数消费者在购买时看不到包装,消费者的认知有限,无法辨别过多的三文鱼种类。
争论3
团体标准该不该修改
  对于这些质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方面表示,根据《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要求在商品标志“三文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种名。然而,这一方法的可操作性也遭到与会人士的质疑。“学术之争归学术争论,对消费者来说越简单越好。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用现在大家所应用的最普遍的标准来为三文鱼作定义。”上海市人大代表徐丽萍表示,按标准所说,消费者就可能被误导,建议标准对大家讨论的共性问题进行修改。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顾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授王亚民认为,标准引发的争议,反映出标准背后的巨大利益博弈。他指出,目前的团体标准更适合行业内部使用,应当出台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出台更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来规范和定义三文鱼。
  听证会现场,面对如此大的争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副秘书长陈丽纯表示,目前标准已经发布,他们暂时没有推迟和修改标准的决定。
  作为首场讨论会,上海市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陶爱莲表示,此次公开讨论,不预设立场,没有定论,只是搭建对话平台。希望消费者从中获得更多信息,明白消费、用脚投票。同时也希望不断规范行业发展,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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