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列举了六种应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并指出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