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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报告
投资理财类案件呈现新特点
作者:赵冰涛


      投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涉及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增长、理财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投资理财类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仅以该院受理的涉及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为例,2015年至2017年的收案量分别为64件、111件、100件,而2018年仅前八个月的收案量即达到128件,超过2016年、2017年全年该类案件的收案量,占2018年至今商事新收案件总量的2.11%。且同一理财项目往往涉及多名投资者,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引发大量同类诉讼。
  海淀法院法官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呈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产生。由于投资理财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期货交易等,与之相对应的投资理财案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而且随着金融市场中新型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由此带来的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如涉及虚拟币投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P2P网贷等的案件。且部分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与投资项目所使用名称亦不相对应,如名为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签订入伙协议或合伙协议形式的投资理财等情况。
  二是投资理财所涉及的制度规则尚不完善,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当前投资理财类型不断创新,投资理财案件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同一案件中可能存在数种法律关系,投资者和相对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相对滞后,同时审理该类案件还需要综合考量金融市场和政策等因素,由此给法院处理该类纠纷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是从主体层面来看,该类案件的原告均为投资者一方,且绝大多数为个人;被告除委托理财类可能涉及到个人受托之外,其余绝大多数为公司、企业,且涉及大量非金融机构。上述投资者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往往表现为: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尽足够的审查义务,缺乏相应的证据意识等。而相应的投资理财公司往往注册多个法人主体,分别签订理财合同、担保合同、回购合同等,资金走向隐秘,导致案件法律关系复杂。
  四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较为典型的就是提供虚假的投资项目,以承诺高息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常见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在结案方式方面,相较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投资理财类案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以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方式结案的数量更多。
  法官提醒说,高收益蕴含高风险,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理财意识。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的状况,并且要有证据意识。如在网络平台投资的,应当注意留存电子合同、平台内理财产品的交易明细、资金往来明细、投资项目相关介绍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以防遭遇平台关闭,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如发现自身所投资的项目涉嫌刑事犯罪的,投资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赵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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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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