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多个医养结合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
正式将“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作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6大主要任务之一。文件提出,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这一政策也被称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式文件,是我国医养结合政策制定的指导性政策,也是医养结合政策的原点。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年9月)
指出养老服务体系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
●民政部等10部门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2月)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9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2015年11月)
该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医养结合机构”的概念,指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民政部、原国家卫计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2016年6月)《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2016年9月)
先后确定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天津市南开区等共9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原国家卫计委等13部门《“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2017年3月)
对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服务老年人的功能建设,以及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服务等任务提出了目标。研究出台老年人健康分级标准,对建设综合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示范基地和社区示范基地,建设医养结合监测平台并开展监测和评估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等方面提出要求。 (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