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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起草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开征求意见。作为10月1日已经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配套办法,《办法》对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鉴定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作为诉讼前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
  《办法》规定实行鉴定机构备案制,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库。具备相应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并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并成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由医学会承担。对鉴定人员设定专业、职称的条件要求,且鉴定人员应当为本鉴定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
  符合鉴定人员和鉴定专家组学科专业组成等条件;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主要学科专业的鉴定人员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参加。专家组成员应当为本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本机构相关专业人员,优先从受聘于专家库的专家中选择。
  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优先选择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办法》规定了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的程序和标准,包括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专家组、实施等内容。鉴定意见书由全体鉴定人员签名,载明其专业和职称,并加盖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此外,对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质证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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