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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应完善“过敏原”信息
作者:文可


      近日,多个国家食品相关部门发布消息,由于未在包装上注明过敏原而召回多款食品。在各国未申报过敏原的召回信息中,牛奶、芝麻和花生等是常见的过敏原。
  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的召回通告,从2018年10月12日至 10月24日,加拿大共发布6则因存在未申报过敏原的食品召回通告,这6则通告的过敏原均为牛奶,召回食品涉及乳制品和甜点等。2018年10月24日,英国食品标准局(FSA)发布召回通告,召回一款猪肉砂锅,其中含有未申报的过敏原——牛奶。据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发布的召回通告,从2018年9月22日至 10月24日,共发布7则因存在未申报过敏原的食品召回通告,这6则通告的过敏原包括花生、牛奶、鸡蛋和麸质等,召回食品涉及馅饼、米线和乳酪等。
  据了解,爱尔兰食品安全局(FSAI)和新西兰食品安全管理局(NZFSA)也发布过因含未申报过敏原的食品召回通告。
  因过敏原召回在国内还是新鲜事,那么国内对于过敏原的规定有哪些?
  笔者了解到,我国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过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对于过敏原标识,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但并未作强制性要求。
  1999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第23次会议公布了常见致敏食品的清单,认为在世界范围内90%以上的过敏反应(也包括食物不耐受)由8类食物引起,分别是:奶类,特别是牛奶;禽蛋类;鱼类(包括海水鱼、淡水鱼);甲壳类水生动物(虾、对虾、螃蟹、大小龙虾、蛤蜊等);花生;大豆;坚果类(杏仁、核桃、腰果、榛子、松子、栗子等);小麦。我国的GB7718-2011中的过敏原和1999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中提出的8类过敏原一致。
  由于我国对过敏原的标识并未强制要求,对于过敏原的具体标示形式也没有严格要求,可标明“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甚至可以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明,因此,市场上的食品过敏原标示也是参差不齐。
  笔者了解到,目前超市里的一部分食品已经在包装上标示出了“过敏原”,但规格和用词却千差万别。如奶类制品几乎都没有标注过敏原信息,有个别酸奶品牌有明显标注。面包类大多标注了过敏原信息,例如宾堡、桃李、曼可顿等品牌的产品,但是坚果零食类是缺少过敏原标示的重灾区。进口食品大多数都标注了过敏原信息,如英国生产的一种早餐麦片明确标注“不适合对花生敏感患者,含有微量其他果仁及牛奶”,但部分标注仍不明显,且标注方式各异。
  对此,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朱文丽教授表示,患有食物过敏症的人必须依靠准确的食物标签选择食物,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信息十分重要。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标示尚不完善,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使得食品中的隐含致敏成分增加,消费者误食导致过敏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因此,加强食品安全性评价,强化食品标签管理,规范过敏原标示十分必要。
(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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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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