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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制在全国实施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制”于2017年3月在上海浦东率先启动并扩展至天津、辽宁等地自贸试验区后,近日,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制在全国推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公告称,自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其中有2项涉及化妆品,包括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化妆品生产许可。
  公告指出,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公告指出,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公告还指出,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沈建华认为,这一调整的最大变化在于审批环节后移,把审核的环节放到了拿到备案证以后,大大缩短进口“非特”化妆品上市时间,企业拿到备案证后就可以进货、上市,时间由原来的2到6个月,到现在的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制的全面推开,并不意味着其安全性会有所降低。根据公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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